经过公司显名股东召开股东会同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取代显名股东加入公司股东会,选举新的公司董事会,然后公司倒登记的工商局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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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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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如何通过产权交易变成显明股东

经过公司显名股东召开股东会同意,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取代显名股东加入公司股东会,选举新的公司董事会,然后公司倒登记的工商局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产权交易变成显明股东


二、隐名股东如何定性

一、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
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
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三、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
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如何定性


三、国企改制、股权转让、隐性股东与显名股东

我认为:1、支持它公司上市改自己的内部持股状况于法无据;
2、上述做法只能说是对你们原先的持股形式的一种补充;
3、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如其名称所示,简单地说是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权;
4、通过登记变更可以成为显名股东;
4、持股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但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要我们出具更详细,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股权转让、隐性股东与显名股东


四、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吗

可以。
显名股东只需向隐名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即可,无需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吗


五、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可否要求变更股东名册确认其股东身份

股权代持又称委腾讯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众创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空间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情形下,隐名股东可否要求变更股东名册确认其股东身份


六、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怎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
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①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②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③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①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承担。
②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怎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七、隐名股东怎么转化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就是股权从原显名股东的名下转让到隐名股东的名下,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
而股权转让行为不只是其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想成功公司显名股东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否则无法成为公司显名股东。
同时,在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后,还需要征得原显名股东的同意,要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隐名股东怎么转化为显名股东


八、隐名股东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股权确权之诉)

隐名股东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


九、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分类,与其他分类相比,无论从公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审判实践看,都具有较大的价值,有必要对其做出具体的分析。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并没有做出定义,隐名股东只是实践中人们对公司的隐名出资人的一种身份称谓。
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一般是其通过向显名股东缴纳出资款,再由显名股东将其出资款交付公司而完成的。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必定存在出资协议,协议约定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出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之所以不愿意成为显名股东往往都是由于这类投资人不愿意让他人了解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形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巾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当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隐名股东对这些股权的权利无法阻止这个强制处分行为。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肯定其合法性,亦无禁止性规定。
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法律虽然要求公司将股东情况如实向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如果存在没有登记的股东(隐名股东)情形的,公司法并不否认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隐名股东对其出资的权利却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其出资的权利。
例如:某隐名股东的出资登记在某显名股东的名下,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
隐名股东获悉后却不能主张显名股东对第=人的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而追回股权。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运用民商法的基本原理来加以解决,其所依托的理论可归纳为两种,一为“实质说”,一为“形式说”。
(一)实质说 “实质说”从民法的真意主义出发,其理论依据在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
此观点认为,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人是谁,事实上做出出资行为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此外,肯定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缓解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形式说”从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出发,强调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认为承认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会导致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公司的有关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损害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认为应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参考文档

下载: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pdf《一个股票在手里最多能呆多久》《股票多久可以买卖次数》《股票卖完后钱多久能转》下载: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doc更多关于《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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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屠龙
发表于 2023-07-26 22:17

回复 方婧:法律分析: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详细]

刘贺
发表于 2023-07-15 22:13

回复 甘锦荣:法律主观: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显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