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上市公司必须得遵守劳动法么?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都要遵守劳动法。
二、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果所有内容都算上,应该是没有企业完成能做到,一般都只做到一部份
三、请问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必须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董事长首选要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只要有这些会议的决议,董事长是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2大股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大股东可以和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3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懂事会决议,受聘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百度文档案例 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09-12-14 08:53来源:正义网 作者:施燕燕 点击:369次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
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
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
故作出上述判决。
四、现在的企业一般都遵循劳动法么
劳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果所有内容都算上,应该是没有企业完成能做到,一般都只做到一部份
五、劳务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公司一定要遵守劳动法才能生效么?
你说的现象是企业的违法行为,与劳务合同无关,劳务合同只要其内容没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就是合法的劳务合同,比如劳务合同里如果有关于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内容,劳务合同违法,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内容就是合法的可以生效的,对于员工加班给倒休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不属于违法。
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可以利用倒休来补偿
六、关于上市公司义务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券法》、《公司法》等等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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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大
发表于 2023-05-06 15:05回复 刘启明:一般而言,所谓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几种方式,在这些内容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册制下必须做好的基本义务。信息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