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在投资者购买股票前,这些发行的股票具体属于哪些人的?
一楼回答比较准确其实楼主可以看看《公司法》就很明白的了,我稍微补充一下一个上市公司的成长过程:1、首先,得设立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进行。
很多上市公司前身创业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几个发起人,其中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某个法人机构,出资(或者技术土地入股)成立一个公司,进行经营。
这个时侯,股东就是那几个发起人,他们拥有的股权叫原始股,他们叫原始股股东。
2、公司逐步成长,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经营中来,做强做大企业,开始募集更多的资金。
根据公司法,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侯,股东人数会进一步扩大,募集对象可以是职工,也可能是其它投资人,但一般发起人自己也会认购,仍然会保持较大的股份比例。
以上这些股东,都可以认为是原始股股东。
3、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资金投入,从而启动“上市融资”的征程。
假设上市前公司净资产为1亿元,股份一亿份,同时上市面向公众公开发行5000万股,这个公开募集部分暂时是没有“主人”,这新增的5000万股占总股本33.3%,至于这5000万股新股票的发行价格多少则不在讨论范围。
4、上市。
上市时,新增5000万股面向所有已经开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大家就网上申购或者网下认购(机构投资者或者投资公司居多)。
如果认购遭冷遇,承销商会对没有认购的部分进行包销。
这就是公司上市前到上市时的过程了。
上市后,根据投资人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等。
根据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二、上市公司一定是法人吗?
一定是的。
上市公司一定是法人。
上市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三、什么叫法人持股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定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
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
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相关知识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
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四、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是公司的董事长吗?
不一定,公司经理也可以任法定代表人。
五、即将上市的公司股东是企业法人,但是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的投资人是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
自然人没有直接持有股票,只能是由企业法人抛售,抛售利润计入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以分配企业法人的利润,但是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六、法人股的法人有哪些
所有法人都有可能成为法人股的法人,法人股是指当初发起设立上市公司时的法人股东持有股份.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七、上海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条款是给出一个确定关联关系的一个条件,至于关联人是否能够主导关联交易并从中攫取上市公司资源,这点不做考虑1、从法理上来说,只是关系的界定,即符合10.1.5条的法人或组织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无论关联法人的是否能够形成关联交易,是否能从关联交易中使“关联自然人”获利。
因为本身关联交易就不一定是坏事,如果交易是正常的公允交易,交易就不是坏事。
所以,上述条款只能是界定关系,并没有任何禁止,也就是说,从10.1.5条上来说,并没有对任何人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多界定一条,更宽泛地严格了关联法人的范围,对交易所来说,不是什么坏事,又不会对什么人产生影响。
2、有些企业是在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更宽泛的界定关联关系只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因为关联交易每笔都要披露,都要履行程序才能签订合同,上市前部分“关联自然人”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小动作只要剥离关系就可以不被关联交易制度监察到。
10.1.5条给出的情况其实并不罕见。
比如某上市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关联自然人),凭借自己的技术,在公司外新设一个企业,由于怕被监管,所以自己不担任法人,而只担任一个副总经理,以便控制企业,其他职位全部交给自己的同学、朋友做虚职,这种情况,只要这位副总自己不说,调查只有到工商局才有可能查到该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而这位副总完全可以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的技术控制,请自己投资的企业进行技术组转让、技术协助、工程承包等业务,从中赚取职务利益。
3、与10.1.5条相同,《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约束也是很奇怪的,比如董监高的上下各1代,平辈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属于关联自然人,这也只是界定而已,并不形成任何禁止。
不是说这么多人都不可以和公司做交易,只是说如果做交易,就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那么可想而知,再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某高官的同父异母的弟弟的妻子,属于公司关联人,而如果这位妻子是该上市公司的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假设属于高管),那么供应商与该上市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如何能够从交易中获利呢?这点很令人费解吧。
可是规则就这么规定,公司不将其纳入关联交易(没能发行),那么不会形成上市公司利益攫取渠道,公司发现的话,就更不可能形成利益攫取渠道,所以宽泛地规定不是坏事。
4、我还见过这种情况,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派一名亲信出去成立公司,自己不在新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而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可以让渡给新公司承接,形成同业竞争,对实际控制人来说,虽然这种安排的法律风险很高,但却可以规避现有法律的追责,我国的法律漏洞还真是无处不在的。
这种情况光靠查是查不出来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即使将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将同学、朋友、老同事、老属下、前妻等关系人都纳入关联自然人的范围都不算过分!!
八、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法人,董事会如何构成
董事只能是自然人,董事会可以是股东和职工代表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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