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因离婚股权是否能通过法院进行保全
是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但你应该提供担保。
如果判决离婚,则在婚后获得的股权应该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是怎样处理的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在离婚案件审理阶段,股票被法院冻结,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最新的法律支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查实后作出裁定,可以冻结。
四、去年3月起诉,到今年10月还没判,法院会分割财产是要判离婚的意思�
如果你是去年三月份起诉的,而到今年十月份还没有判决,说明该案被人做了手脚,被人为的搁置了。
你可以向法院摧办,问清被搁置的原因。
五、被起诉离婚,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六、起诉离婚后可不可以买进股票
最好不买,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股票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七、股东因离婚股权是否能通过法院进行保全
是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但你应该提供担保。
如果判决离婚,则在婚后获得的股权应该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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