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有哪些主要程序,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抄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2113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5261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这是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法定清偿程序,它是根据公司债务的性质,全面衡量其轻4102重而确定的,与一般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应当重视其特点。
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1653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清算是有哪些规定
财税[2009]60号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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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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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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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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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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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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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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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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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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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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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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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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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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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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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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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三、公司解散,需要哪些程序
网友采纳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4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什么人组成?
由 你我他 ;
三大元素组成
五、股份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是怎么回事
展开全部合并: 1、企业A和企业B成立企业C,A和B不存在了,存在的是C 2、企业A并入企业B,企业A不存在,存在的是B分立: 1、企业A分为企业B和企业C,A不存在,B、C存在 2、从企业A里分出企业B,A、B都存在解散:企业不做了,要结束清算:企业不做了,想解散之前,必须先进行清算,就是把欠的帐还了,有的钱分了,租的房子退了,少的税给它交了,然后你就可以解散企业了
六、公司破产注销清算的分配顺序是怎么确定的?
1、股东破产清算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
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3、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
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
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注销之前的公司清算分配的顺序确定的相关问题总结,如果各位对于公司破产注销清算的问题还有其他的问题的话,不妨到鱼爪网咨询有关公司注销的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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