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标示的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有以下几种的表现形式:(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52条;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详解: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连续集中交易、异常回转交易和内幕交易
虚假申报 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打压 是为了洗掉浮筹,庄家不可能让大家都跟着坐轿子,他就开始打压震浮筹,上面用大单往下打,下面接,散户害怕了也抢着卖,他就慢慢吸,这样又获得一些便宜的筹码。
拉抬 就是用一部分资金将股价拉高,让人感觉这支股票要起来了,吸引散户跟风,等散户被迷惑了,纷纷过来买,他在高位慢慢出货,出货是个很长的一个过程,不是一天就出的完的,一个庄操作一支股票也不是一天做完的,他从建仓到出货最长达到几年,他不断地变换手法来摊低成本,等他出货时,成本已经很低了。
预约交易 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
自买自卖 自己买自己卖,一种对敲行为,目的是使价格和跟风盘达到自己理想的状态! 连续集中交易 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投的账户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异常回转交易 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四、我国虚假申报操纵股价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五、中银国际证券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市价申报有哪些类型?
科创板提供四类市价申报,分别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其中,前两类市价申报与上交所主板相同,而后两类市价申报是新增的。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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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生
发表于 2023-03-26 04:19回复 陈建宇:在股票市场中,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上交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