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三供一业资产移交计入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时按移交协议缴纳还是按资本公积缴纳?
按资本公积缴纳
二、资本公积需要提印花税吗?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长期投资其实只认可成本法核算,对于被投资单位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等致使投资单位按权益法核算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予确认的。
但印花税条理中明确:企业记载资金的帐本中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贴花。
这其实也就是说所得税上不予确认的长期投资增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却形成了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想来似乎矛盾,其实不然。
印花税定立的时候就明确了,只要一项应税行为完成,就产生纳税义务,如:借款合同,一旦定立,就应纳税,至于事后你的借款合同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均不会导致印花税退税,这是不同于其他以收益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收行为。
因此,企业只要在记载资金的帐本中增加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而不论增加的资本公积从何而来。
马一军提出的问题到是有一定的道理,印花税条理是1988年制订的,当时的会计制度、经济行为和现在发生了很大的差异。
但可能是因为印花税种小,金额低,所以遇到的反映和矛盾不激烈,而迟迟没有修改。
但期间也有过对一些针对特定企业特批的答复。
如对铁道部,华能等。
在这点上,房产税的从价计征与其有相似之处以“企业帐面记载的房屋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论房屋的来源是否合法(如违章建筑)(只是有一点累似,并不完全相同)再此也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与税收规定有很多不衔接或相矛盾的地方,如企业的违章建筑被拆除是否可以按资产报损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那么违章行为在税收上就被认可,那么以此类推,企业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罚没是否也可以报损?如果不可以那么纳税人就此项经营所得又为何需要纳税?再比如几年前有些地方针对“三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也是一样的。
三、增加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要交的
四、实收资木和资本公积应如何交纳印花税
首次要将资金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发生额,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以后发生增加时,随时发生,随时缴纳。
不发生增加就不用再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五、财政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要缴纳印花税吗?
是的。
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税率是万分之五。
六、按什么税目税率交印花税
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七、哪些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投资性房地产年底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进了“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我们认为,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扩展资料:印花税性质特点:(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二)征税范围广泛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印花税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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