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上市公司虚假出资一般应该怎么解决?最后有案例。
典型案例 投机不成蚀把米 虚假出资遭刑罚 甲公司是香港某电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乙(香港)有限公司、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在某省某市某空调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16日合资重组成立的空调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元。
其中,某市某空调器有限公司出资129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l%;
某市丁有限公司出资741.2万元,占10.9%;
丙 (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60万元,占45%;
乙(香港) 有限公司出资等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外汇,占25%。
甲公司的最大股东当属香港某电子集团旗下的乙(香港)有限公司和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合计持股高达70%。
但这两家公司以1059万元应收票据出资,涉嫌虚假出资。
从某市工商局查询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对广东甲公司所作的验资报告显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
截至2001年2月28日,甲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6800万元中,由乙 (香港)有限公司和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投入的资本中有1059万元是应收票据。
该案经检察院起诉,法院认定乙(香港)公司和丙(广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依法判处乙公司和丙公司罚金各25万元人民币,对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二、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后果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补足;
2、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会被罚款。
可参照以下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请教:拟收购资产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瑕疵,是否会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B的资产来源是否为国有?如为国有,反馈意见可能会问到,做好准备。
如果不是国有,我认为可以这样操作。
查看原帖>;
>;
四、股东出资不实怎样对股东提起诉讼
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股东出资不实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
五、关于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只有原始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还是新股东也会有这一问题?
出资不实的,如公司对外负债,则出资不实者在其没有实际出资的数额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股东也一样。
六、公司法中出资评估不实的股东怎么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
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来说如下:(一)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不实怎样对股东提起诉讼
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股东出资不实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
八、关于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只有原始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还是新股东也会有这一问题?
出资不实的,如公司对外负债,则出资不实者在其没有实际出资的数额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股东也一样。
九、公司法中出资评估不实的股东怎么处理?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
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来说如下:(一)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档
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52040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