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意思来看,要约收购是收购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方式是通过“要约”的形式。而如果单看“要约”,这实际上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个程序,“要约”和“收购”两个词语组合起来,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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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约收购举牌的股票——002032苏泊尔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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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约收购怎么回事

    从字面意思来看,要约收购是收购的一种方式,只是这种方式是通过“要约”的形式。
    而如果单看“要约”,这实际上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个程序,“要约”和“收购”两个词语组合起来,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条件购买股东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要约收购怎么回事


    二、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三、股票中,什么叫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简介: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一、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二、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股票中,什么叫要约收购?


    四、买股为什么规避举牌线

    “举牌”收购一般是指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或者是5%的整倍数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占总股本60%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还不能上市流通,少数一个或者几个大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决定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对于这部分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无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多少流通股份也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目前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主要是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与大的投资人在场外进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与流通股票市场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也就谈不上能“举牌”收购。
    目前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有几个股票的总股本已经是全流通状态的,其中有方正科技、爱使股份、飞乐股票、飞乐音响和兴业房产等。
    由于它们的股票的流动性特点,特别是这些股票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加上一些股票特殊的高成长的行业特点,引起市场上比较大的投资人的异常关注,收购题材不断涌现,用比较小的投资来控制一家比较大的公司以及二级市场上的巨大投资或投机收益,使得市场上不断有新的投资人“举牌”收购这些公司,这也是国内外所有的证券市场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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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股为什么规避举牌线


    五、股权收购要约是什么含义?

    股权收购要约的含义      所谓收购要约的含义,又可称之为收购要约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项要约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被认为属收购要约,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
    以美国为例,该国《威廉斯法》尽管是专项调查股权要约收购的重要法律,但亦并未就收购要约下一明确的定义。
    只是在实践中许多法院援引《威廉斯法》立法过程中的语言给收购要约下了一个惯用的定义,即“一般来说,所谓公开收购股份要约(简称收购要约)是指,个人或团体为公开合并公司,发出要约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被合并公司的股票,这种股票在国家的挂牌证券交易所上市”。
    那么,一项要约到底应具备怎样的要件,方属合格的收购要约呢?一般而言,应包含以下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1.收购要约人。
    这是一项合格收购要约首先应具备的要件。
    在要约收购中,只有那些意在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企业,才是真正的收购要约人,或称其为最终要约人。
    如果要约或有意发出正式要约的初步要约不是由最终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发出则必须在要约开始之时就披露该人身份。
    之所以强调要约收购的要约人应为真正收购人,其目的在于:让目标公司受约股东依据真正收购人的身份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如果说可以允许非收购人作为收购要约人发出要约而又不予披露真正收购要约人的话,那么受约股东将从根本上失去承诺要约与否的判断依据,从而对受约股东的利益保护亦无从谈起 2.收购受约人。
    又称收购要约相对人,它可以是也应当是除要约人以外的目标公司所有持股股东,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收购是针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因而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一样,作为股权合并的方法,它们所收购或所欲收购的股票只会是拥有投票权的股份,于是真正的受要约人其实又是那些持有目标公司附有投票权股票的股东。
    3.收购要约表示。
    它是指收购要约人须有一旦其要约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按照前述要约谨慎的原则,要约的发出,即意味着要约人经过了认真的考虑,并作好了负责的准备。
    如果说要约人之收购要约还处于考虑之中,或者说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有关要约收购的谈判还处于正在进行之中,那么要约收购人可以发出初步要约或可能的要约。
    这样的要约一般只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它还不能表明要约人最终将受其拘束之意思,还不具有要约的表示,因而并非真正的要约。
    至于对要约的接受方式,通常表现为承诺,但在要约收购中,预受成为受约股东对要约接受通常先采用的方式。
    所谓预受,其实质乃为受约股东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收购要约结束日之前随时被受约股东所撤回,只有当其未被撤回时方最终构成有效的承诺。
    预受对于受约股东而言,并非直接地发生法律效力,此又为法律对受约股东加以保护的制度之一。
    但对收购要约人而言,预受却构成有效的接受,收购要约人不得以其要约未经最终有效承诺因而未被接受为由主张要约的变更或撤回等。
    4.收购要约内容应十分明确。
    这其实是收购要约的实质构成要件,在要约收购中,由于受约股东只能对收购要约表示接受还是不接受,而不可能作出收购反要约,亦即不能就收购要约的内容提出修改的要求。
    因而要约所包括的收购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且完整可行,如此才便于受约股东切实作出承诺与否的决定。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要约内容所应包括的方面作出明确的要求,甚至对要约的条款作出格式的设定。
    一般而言,一项收购要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保证条款。
    ②身份条款。
    ③标的条款。
    ④数量条款。
    ⑤价格及支付条款。
    ⑥要约期间。
    除以上收购要约所应必备的条款内容外,各国有关收购要约应予披露的信息等同样为要约必不可缺的内容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构成要约的基本条款。

    股权收购要约是什么含义?


    六、为什么如果收购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后要进行要约收购

    1,上市是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竞争力.还能拥有免费的融资.给了股民空头"支票".俗称股票.换来了N个亿的钞票.
    2,因为是股份制企业,分红是一种给股东的回报.如果没有回报.试问股票发行谁还买呢.
    3,全都算在总股本里面的.不同地区发行价也不一样.市场价也不一样的.都是一个企业.每个市场的股价涨跌.都有一定影响的.
    4.因为中国股市还是发展阶段.真正价值投资还有一定时限.ST股票因为价格便宜.庄家吸货比较方便.一般拉升后.会出现相应利好.比如.公司重组了.业绩上升了.要摘ST了等.

    为什么如果收购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后要进行要约收购


    七、买股为什么规避举牌线

    “举牌”收购一般是指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或者是5%的整倍数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有占总股本60%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还不能上市流通,少数一个或者几个大的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决定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对于这部分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无论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多少流通股份也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目前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主要是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东与大的投资人在场外进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与流通股票市场一般是没有关系的,也就谈不上能“举牌”收购。
    目前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有几个股票的总股本已经是全流通状态的,其中有方正科技、爱使股份、飞乐股票、飞乐音响和兴业房产等。
    由于它们的股票的流动性特点,特别是这些股票的股权分散的特点,加上一些股票特殊的高成长的行业特点,引起市场上比较大的投资人的异常关注,收购题材不断涌现,用比较小的投资来控制一家比较大的公司以及二级市场上的巨大投资或投机收益,使得市场上不断有新的投资人“举牌”收购这些公司,这也是国内外所有的证券市场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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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股为什么规避举牌线


    八、002032苏泊尔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有个公司想收购苏泊尔,必须手上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现在不够,他就到二级市场问有没有人要卖,这个就是要约收购。
    现在他报价47,你如果觉得这个价格合理,就接受要约,把股票卖给他,如果觉得他给的价钱低了,就继续拿着。
    有个风险就是如果要约全部完成,流通比例不够,可能会退市,也就是他的股票以后就不能在交易所买卖了。

    002032苏泊尔的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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