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发债,其名下的子公司是否都需要达到发债要求的条件与标准?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可转债发行需要哪些条件
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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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
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四、股票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利。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同时其认购的部分不应少于3000万元。
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④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票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可酌情降低公司社会公从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⑤发起人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⑥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发债是什么
应该是上市公司发可转债,不是股票发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
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六、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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