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利有哪些
具体地说,股东的权利为: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优先股的权利有哪些?
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 优先股 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 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
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非累积优先股股 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
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
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
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中国的上市公司还没有一家发行优先股,因为中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的相关条款。
三、优先股股东有哪些义务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s。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是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享受分配,通常为固定股利。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大部分公司一般都规定,如果公司盈利出色,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优先股的股息有一定的上浮空间,而公司即使在盈利不佳的时候也要优先保障优先股的股息派发。
当然获得这些优先是有代价的,就是优先股股东除非涉及到优先股赎回等特别议案,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他股东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具备特殊的基础关系而满足“优先”保护的特殊需要。
2.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就该转让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古董对外转让出资规定的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了法定条件后,股东才可以对外进行转让,之后才产生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本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外部转让,相对于其他受让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限制。
这首先尊重了作为出卖人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使出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同时,表明确立优先购买权并没有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
关于同等条件,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即认为其他股东的购买条件应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
二是相对同等说,即认为其他股东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大致相同即可。
笔者认为,绝对相同说过于严格苛刻,不利于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也将阻碍合同缔结的进程,从而不利于转让股东的利益。
相对条件说易于伸缩,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差,同样不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容易引起纠纷。
笔者认为对同等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应立足在价格上。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中,只要价格相等,就可认为同等条件。
因为卖价是买卖双方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另外,价格具有着天然的确定性和可比较性,易于操作并符合公平原则。
至于交款方式、交款时间等因素不应作为独立的条件予以比较考虑,而应作为卖价的履行方式而归结于价格条件上。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也不是任意履行方式的区别都可以认定为条件不同等而排除优先权,只有在价格相同,而履行方式又从根本上影响了出卖人的利益或合同的根本利益时,才可以认定有利于出卖人的价款履行方式具有优越条件而具有订约的优先地位。
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为了平衡其他股东与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的时间限制,有的学者称此为“先买权时效期间”。
先买权的时效期限应从出卖人的通知时起算。
因此,通知是先买权得以行使的关键,是出卖人负有的法定义务。
出卖人如果未为告知,则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
出卖人进行通知可以在决定转让时作出,也可以在与第三人就转让进行磋商后签订转让合同之前进行。
得到通知的先买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在同等条件下接受转让,此“一定期限”不宜过短而无以起到保护先买权的作用,也不宜过长而过分牺牲转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公司法应规定一个法定期限,以一个月为宜。
但当事人可以对此期限进行自由约定,可以长于法定期限,但不得短于法定期限。
约定期限可以由转让股东在通知中单方作出,也可由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决定。
五、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
答案:AB理由:第一、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2)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二、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因此,正确答案为AB
六、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和权利的限制都有哪些
大陆市场没有优先股东。
公司分红、破产清算,优先给与优先股东,优先股东不参与经营
参考文档
下载:优先股票股东拥有哪些权利.pdf《投资人为什么要提前多久买股票》《转账到股票信用账户上要多久》《买了股票持仓多久可以用》《股票的牛市和熊市周期是多久》下载:优先股票股东拥有哪些权利.doc更多关于《优先股票股东拥有哪些权利》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46577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