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公司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仅在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监事会才代表公司。
监事会监督范围包括公司财务和业务执行,被监督人员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
但是,监事会的职责并非在于管理公司事务,而主要是监督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活动,期待监督者(并非决策者)对公司犯罪行为负责并不妥当。
当然,在监事会全力空前膨胀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公司立法模式中,要求监事承担刑事责任也并不过分。
相对应于“二元制结构”中的监事,“一元制结构”(英美法系国家常采)中通过独立董事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免其成为大股东操持的工具,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应当与董事同等对待,属于公司责任人员的范围。
除此之外,公司行为的直接执行者比如部门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也属于责任人员的范围。
比如,公司为偷税而由总经理决定由财会人员采取伪造、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等系列偷税手段,虚增支出少列收入,财会人员与公司经理都是责任人员,构成偷税罪。
三、人员确定的规则确定责任人员的需要明确的是,必须从具有“过错”和“职位”两个角度加以考虑。
过错是法人主观罪过得以确立以后的事情,现代刑法理论多要求从公司行为与心态两个方面认定公司犯罪。
公司内部的刑事责任分担上,同样要求责任人员具有过错。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当罪行包括刑事不法意图,法庭一般会要求公司代理人个人实施且对行为存在明知,或者指导或控制刑事不法行为。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分担上,如果直接责任人员是作为工具,如果职员仅仅是老板手中的“不能有主见的工具”,或者如果职员本人并不知道交给他使用的车辆是不能营运的车辆,或者在职员受到不可能抗拒的强制时,则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过错是认定公司责任人员的重要依据。
从职位上讲,无论是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是占据重要岗位负有重要职责,比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公司的部门经理等。
公司犯罪认定的实践中,对公司的研发部主任为完成经理交待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的任务,设计该项产品的,导致假冒专利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且获利巨大的,研发部主任可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对于直接生产的工人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
如果下级遵照上级指令实施不法行为,应否承担个人责任?在United States V. Gold一案的判决理由中,第11巡回上诉法庭认为:执行命令只有在被告人并不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形下才能成为抗辩理由。
由此可见,过错与职位在具体认定公司犯罪责任人员范围上并存的不可或缺性。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企业设计中的法律规避行为。
即为应对法律规范上针对公司之营业行为,以董事长为对象课以民事或刑事或行政责任之规定,采取企业设计或董事长装饰成发起人或董事长外添置副董事长,一旦公司羁于诉讼,可以使企业实际负责人逃脱制裁,维持企业的正常运作。
实践中为应付企业设计中的此种情形,更要强调过错与职位两条规则查明真正的责任人员,而非一旦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必定分担刑事责任。
二、上市公司官员被判刑者股票会被罚没吗
通俗地讲: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是财富的一种形式。
如果该官员被判刑的原因是经济上的问题,涉及被没收或罚款类的惩罚,那自然在其名下的财产就要被没收,股票当然也在内。
把股票视为财产的一部分就不难解答你的问题了。
三、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信息披露违规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公司违法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违法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不一定要。
举个例子: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偷税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
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定是会计。
有人认为,单位犯罪时,首先应负责任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种情况对偷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也说是说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刘晓庆税案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刘晓庆?就是发现在整个偷税活动中,有一些是刘晓庆指使别人做的,有一些是刘晓庆自己做的。
比如,在海外发行她的电影就是她一手运作的,由她亲自签合同,汇款账号也是刘晓庆在香港的个人账号,而且这个账号只能由她自己支配。
所以说这个偷税行为是刘晓庆作为法人代表亲自做的。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别人来做。
该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
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
为了偷税,会计请示她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
她这种行为就属于指使。
第三,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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