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之间股份转让,其他股东没优先购买权股份对外转让,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没有有限购买权。
如果股东对外出让股权,那需要其余股东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不声明放弃的,可以使用有限购买权购买。
如果不买的,股东可以继续向外转出。
三、股票优先股如何购买?
优先股一般是定向发售(甚至赠送)的,切它的流通受条件限制,所以不需要知道怎么买——就是说,如果你有购买优先股的权利自然会知道怎么买了。
四、我有这支股票优先购买权怎么操作呢
你需要在最有利的时候行权,比如说你的行权购买价是10元,现在的市场价只有9元,你一定不会行权,因为你行权后无利可图,相当于用10元买了只值9元的股票。
但是比如说突然该股票大涨到20元,到了一个高位,在该市场价下行权你可以用10元购买20元的股票,你接着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假设没有冻结期),你就可以获利10元。
五、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不要,可以转让给其它的人,但必须董事会批准。
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股权转 ;
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
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那… 显示全部 腾讯众创空间股权内部转让没有突破人合性,一般不用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有特别规定。
1. 股权内部转让后,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则需要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那么问题来了,股权内部秘密转让后,受让股东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不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时,股权内部转让是否有效?答案应该是对内有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
对其他股东、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2. 内部转让秘密进行,即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买权。
3. 内部转让并经股东会讨论,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转让但是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权时怎么处理?此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会同意的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 股权转让内部秘密进行,未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行为对外不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法律效力。
5. 股权内部转让时,方式可以选择秘密进行,其他股东没有有限购买权,免去股东会决议麻烦,存在公司章程修改难、不具有公示对抗性问题。
6. 股权内部转让,上股东会讨论,出现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权问题。
7. 股权内部转让方式不同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同,这在公司法上是不合理的。
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让登记手续。
六、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公司法》的内容。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情形和取得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院操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三、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做了如下解释:“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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