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应用?
股标也是有价单证,代表一定的权利和权益。
有些大股东可以把上市公司的股票抵押在银行,借一定的款,在此期间,不能运用这些股票。
如果不能归还,那么这些股票就可能被银行给收走。
一般的小股东银行不会同意的。
二、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一、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四)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 三、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中国《公司法》(2022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四、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手法是什么(急急急!!!)
关联交易、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五、股权如何质押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有: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2.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问题~
楼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大股东的财产,如果大股东向信托公司融资,则大股东为债务人,信托公司为债权人。
作为该项债权的担保,大股东可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信托公司,此时,大股东为出质人,信托公司为质权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只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不需要过户,质权人是信托公司不是信托产品。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八、请问:上市公司如何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衍生问题,专项存储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委托贷款~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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