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公司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94"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越多。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
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
(4)夫妻接受赠与

三、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是怎样处理的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夫妻离婚时怎么处理股权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五、夫妻一方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刘某与白某在经历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终决定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盛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自创办以来,效益良好。
刘某与妻子白某离婚后,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
白某接受这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呢?律师答疑白某是否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身份不是随便就可以取得的。
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本案中,刘某与白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刘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白某成为股东,白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东都不同意,则白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将这部分股份出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理荟萃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财产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对于该公司股份的分配要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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