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合同,凭证征收印花税,未列举的合同、凭证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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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0.1‰计算贴印花税,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二、人寿保险合同征否印花税?
人寿保险是免税,免债的。
三、购买保险如何变更受益人
书面通知是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自行变更无效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而且,《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个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
但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只是——合法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金并没有完全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是合法的财产案件,违反了《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
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 ,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另外,《保险法》第41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是对被保险人保险权利的有效补充。
四、保险的现金价值怎么算的?
106"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
现金价值首先是寿险的一种,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并且在投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即增值。
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
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用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
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
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五、我要问问,本人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全保的,一年缴两千五百七十,请问这些钱以后有得还吗?
首先,你应该先关注你保单的保险责任,全保到底都保什么你自己清楚吗?如果你自己清楚自己的利益的话,就像是平时买东西,你觉得这个利益(或东西)值这点钱就行了啊,还有保险除了储蓄型的,其他的都是为了家人买的,给家人送这些东西你认为对他们的爱能用钱来衡量吗?原谅我说话很直了!!!
六、保单支付方式变更
持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就是,很简单也很快就可以办好。
七、保险的现金价值怎么算的?
书面通知是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自行变更无效 实践中,很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认为既然我有变更的权利,那我就可以自行口头约定变更某人为受益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受益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我的意愿对受益人做出赔偿。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而且,《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个人完全所有的、合法的。
但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只是——合法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对其身故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金并没有完全所有权,因此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并不是合法的财产案件,违反了《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
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对于保单所拥有的权利,以免因为误解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失去相关权利 ,最终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
另外,《保险法》第41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是对被保险人保险权利的有效补充。
八、保险公司已经出了投保单 还能修改吗,能改的话 有什么条件或是限制吗?
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修改,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
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该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
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2.如果犹豫期最后一天是在节假日期间,绝大多数公司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受理;
3.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4.保监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进行100%的电话回访,并进行电话录音。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以保证合同能够满足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贴、周到的保障;
5.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口头请求无效。
扩展资料:此前,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定,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及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的,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另外,对于投保人的一个利好就是产品犹豫期被延长至15个自然日。
所谓“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以提交申请并获得全额退保的期限规定,即俗称的“退单时效”。
目前执行的产品犹豫期一直为10天,新规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只收取10元保单工本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银保新规今起实施 保险产品犹豫期延长至半个月
九、保险公司这样算违规么,我应该怎么处理
中国人寿就是N啊。
保监会的很多规定人家都不管。
哥们儿刚赢了他们一场官司。
呵呵。
你问问如果人寿自己出单打错字了是不是也不能改?双倍的退还客户呢?? 哈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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