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对债务人所持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强制执行
法院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平仓股票偿还债务,其他人没权利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
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法院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
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
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
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
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
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法院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法院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
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
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
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三、强制执行股权一般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
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
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
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
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试用好问手机律师,免费发布咨询信息后,在线律师会及时回复,希望能帮到您。
四、怎样施行企业个人股份制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
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
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
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控股公司具有与兼并活动不同的若干特点: 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
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全资公司 比如中国到外国去投资,但没有和该国的企业合资,全部资产和经营由中方控制的企业. 就相当于外国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性质一样
五、人民法院如何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比如,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
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查封,然后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以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参考文档
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35782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