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营业外收入所得需要公告吗
上市公司发生的应付账款获得债权豁免,计入营业外收入,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吗? 答:债权豁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该是负债减少,收入增加.但收入增加最终是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的(收入增加导致利润增加,利润增加导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下的项目).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应怎么送达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
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
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行政处罚罚款通告怎么写
罚款通知书写范文:罚款通知 因为***管理人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司物品丢失情况严重,通报批评。
经研究对***部门负责人xxx除以xxx元罚款,并记xxx处分。
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领导签发: *** 年***月***日

四、上市公司接到警告处罚
其实看到这个问题有些时间了,一直没答,主要是感觉因为问题本身有缺陷,让人清晰起来不容易,今天看到还在这,咬咬牙答了。
一、先指出问题的不足之处。
首先谈到处罚就只能两种大的分类,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至于民事诉讼当中产生的法院主动处罚较少,所以就不多说了。
二、清晰了第一个问题之后,问题就不会这样来问了,就不会将行政处罚列为一种方式,与责令整改、市场禁入列为一谈了。
如果违反国家机关的管理规范,就要承担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比如罚款等等。
三、至于哪些行政机关有权处罚,可以这样讲,只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都有权处罚,所述环保只是其中之一、卫生、运输、检疫等等,实在是没有列举的必要。
至于上市公司能够被谁处罚要看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归属于哪个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才会涉及到由哪个机关处罚的问题。
四、另一类处罚就是刑事处罚了,上市公司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可以被处以刑罚,形式只能为罚金。
但是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人身刑(坐牢)。
能够施以这样处罚的主体当然只能是法院了,同样在民事行为中,如果出现了应当被处罚的责任时,也是由法院处罚的。
提示一下,市场禁入不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处罚,是对上市公司高管或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实施的一种处罚。
不知现在这样是否清晰一些了。

五、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需要公告吗
需要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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