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
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
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
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
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三、怎么看一个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资产交割的会计处理是什么时间做的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
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
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第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Recently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人民币。
四、上市公司发生的哪些情况属于构成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有哪些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a.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b.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c.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介绍
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个人遵照执行。
七、2题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2022年甲向乙购买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甲2022总资产3亿,净资产1.5亿,乙的资产账面值1亿。
还需考虑成交金额,若成交金额大于1.5个亿,那么也构成重大。
八、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哪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是否掌控财务核算权;
2、对人、财、物的控制与处置权;
3、企业战略、制度的制定权;
4、企业收益分配权。
九、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怎么界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期限界定: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前。
内幕交易,亦作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
简介: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参考文档
下载:如何判断上市公司行为构成重大资产处分.pdf《股票停止交易多久》《唯赛勃的股票多久可以买》《股票通常会跌多久》《退市股票确权申请要多久》下载:如何判断上市公司行为构成重大资产处分.doc更多关于《如何判断上市公司行为构成重大资产处分》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33413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