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股东减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所说的减持所得免税。

二、公司的原始股怎么卖
开户确认股份,等上市流通了就可以卖了。

三、个人原始股减持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所说的减持所得免税。

四、中原油气已经退市,现在都已经过期,本人还持有该股票的150原始股!该如何去抛售!急!!!
通俗的和你说吧一般地说,一只股票被摘牌后并不等于投资变成一分钱也没有了。
只要这个公司没有破产,原来的投资多多少少还有一些价值存在。
从2002年8月29日起,被主板摘牌退市的公司纳入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三板市场。
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分类转让,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
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
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你可以到三板市场查询一下,看看有否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
若有,你在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后,仍然可以进行股份委托转让,多多少少还可以收回一点钱。

五、公司上市作为股东原始股可以减持吗
可以啊!可以卖出的。
但是发行的时候有没有险售条款,有的是有限制的。

六、持有大量原始股的大股东在股票解禁后能不能低于股票发行价抛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
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
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七、公司上市后,原来持有公司原始股股票的股东,想抛出手中股票也就是限售股。证监会规定需要多久才能上市流
A股至今为止有没有公司明文规定:原始股不可以转让或不能到二级市场上上市流通?以前是规定不能二级市场流通,可以转让,但是股改以后就没有这条规定了,都可以流通. 至于原始股限售多久上交所和深交所及中小板创业板都有各自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规定是一年后可上市流通,有些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发行时有承诺锁定时间,另外对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出售也有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特殊情况或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和其他规定情形内不得出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参考文档
下载:持有原始股的怎样减持股票.pdf《上市后多久可以拿到股票代码》《股票停牌多久能恢复》《买股票从一万到一百万需要多久》下载:持有原始股的怎样减持股票.doc更多关于《持有原始股的怎样减持股票》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30892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