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法院判决受贿五万检察院查封现金十三万的处理
法院判决认定受贿五万元属于赃款,检察院查封现金十三万元,如果不存在非法所得,应当将多冻结的八万元退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受贿后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如果利用受贿款去做投资,那么投资所取得的孳息也视为不当收入,一并被没收。
四、国有收受让非国有股权未评估怎么处理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五、国有收受让非国有股权未评估怎么处理
按规定属于需评估后方可出让的国有股权,那么未履行评估备案肯定是违规的。
按规定不需评估就可出让的,自然就不必再众多创新进行评估。
比如,国有股权由出资人转让给其他国有企业,在一定额度内的不需评估。
但是国有股权的转让空间,无论是否经过评估,都应进入属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有交易鉴证作为股权转让在工商局迅速腾空变更的核心手续。
而进场交易时,产权交易市场自然就会核定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经评估,需评未评的,根本交易不了。
所以,你说未经评估转让国有股权,行为是否有效应该看是否有产权交易鉴证。
有则有效。
无产权交易鉴证,在工商无法变更标的国有股权的股东,自然无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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