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互联网创业公司都是如何处理离职员工的期权的
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除了终止理由和程序的合法性之外,还涉及到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保密、知识产权、不竞争义务等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果说这些问题都是惯常的法律问题,那么,随着股权激励在创业公司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期权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员工离职新问题,因为期权涉及的权益潜在价值较大,再加上缺少成熟的法律规范,公司和员工双方往往都容易被期权问题所困扰。
1、期权是什么?期权,就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按照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权(份)的期待权利,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来招募、激励和留存优秀人才,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创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采用的人才激励方式。
这里的特定价格往往比其他投资人购买公司股权(份)的价格要低很多,体现了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奖励和优惠。
是否行使手中的期权,是员工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员工行使期权,应当按期权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支付行权价格,取得公司股权(份),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不行使或放弃期权,则期权到期作废。
简法帮提示:如果离职员工手中持有公司的期权,员工在离职时就需要权衡公司前景、行权的成本(包括行权价格和税负),是否愿意行使期权从而在离开公司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方面则需要考虑:是否愿意让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是否有权通过回购等方式收回离职员工手中的期权或股权?能收回多少?需要多大成本?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实施期权而不是限制性股权来激励员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延迟纳税。
因为员工取得期权时是否产生所得仍未确定(员工不行权就不产生收入),所以一般在授予期权时不产生纳税义务。
比较起来,限制性股权直接授予员工时就可能立即面临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大部分创业公司通过创始股东低价转让或者公司低价增发的方式,让员工像投资人一样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权,尽管理论上可能构成“工资薪金所得”,但很少听说有创业公司按照股权取得价与当时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司可以理解为法律不完善,税务局也可能理解为偷税漏税。
鉴于中国目前针对包括期权在内的员工股权激励税务制度尚处在早期阶段,员工行权就会面临繁重的税务负担和现金压力,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在职员工都推迟行使期权,以此观察公司发展状况来决定待(市场)价而入再待(上)市而沽。
但离职员工的期权应该如何处理呢?放弃到位的期权,员工肯定觉得不公平;
行权又面临高昂的税负和现金压力。
市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在员工离职时通过一揽子协议解决,将员工资、奖金、不竞争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期权等综合考虑,谈判形成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专业的律师还可以利用经济补偿金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公司和个人促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规方案。
二、公司裁员,员工手上的期权该如何赔偿
首先需要清楚“员工手上的期权”的状态,期权的操作通常主要包括授予,兑现与行权三阶段。
1、如果期权只是授予没有兑现,通常本来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2、如果是已经兑现却没有行权,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在有效期内再行权,或者由公司有偿或无偿取消(cancel);
3、如果是已经行权,则购买股票的“权利”已经变成了岗岗的“股票”,激励对象已经是公司股东,除非协议另外约定公司可以回购,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2-09-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s://b.pingan*.cn/paim/iknow/index.html
三、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股票期权
你好,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员工的股票和期权,如果公司章程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自己可以决定何时兑现。
四、请问股票分割后,拥有的期权会怎么样,在行权时怎么处理
有的时候,公司会在入职前或者入职的时候就有一个股份数的承诺。
更多的时候,公司不会在入职时直接承诺股份数,但会承诺,在入职一段时间之后(比如半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表现,来决定实际发放的股份数。
确定了发放的股份数之后,公司要和员工签订员工持股合同,或者员工期权合同。
创业公司由于搭建团队的时间点常常会早于公司正式设立的时间点,这就是口头承诺的原因,因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资格后,公司才能和员工签订这些合同。
期权不是股票,期权是合同,是员工到了一定时候,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双方约定的股份数。
因此,公司可以随意制定这个价格,一般来说,A 轮之前给的价格都非常低非常低。
但后面再发放,不管是给新员工,还是给老员工增加期权,价格都要和公司当时的每股价值有一个对应。
对于创业团队成员来说,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极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权和股票的区别。
因为对公司来说,股票给出去比较麻烦,未来发展道路中会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障碍,因此创业公司都会倾向于给期权,而非股票。
而对成员来说,如果行权价几乎为零,那么我建议也要能理解公司的这个考虑。
毕竟如果未来公司遇到了障碍,也是大家的障碍。
计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来就给股份数的,还是过了半年才确定股份数的,对于创始团队成员来说,第一次给期权,计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来说是公司和员工商定后双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从入职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统一的起算日期,具体情况要看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如果是第二次发放期权,计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来决定了。
Cliff:由于员工进入公司后,有可能会发现彼此并不合适,但员工待了很短时间就离开公司却还能拿到期权,这对创业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会设立一个底线,英文称为 cliff。
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么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员工入职一年之内不兑现,如果一年之内离开,没有期权。
满一年后,一次性获得 1/4 的承诺期权数,之后每满一个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学在评论里问了,我补充一下。
所谓“到手”,也就是兑现,英文称 vested,即是算到你头上的期权数。
但这并不是直接打几张小条给你,而是说,根据员工持股合同,你有权去购买的股数。
这个权利会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为公司提供服务,比如离职。
行权期限:公司一般会规定,员工离职之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决定是否行使这个购买的权利,通常会设定为 180 天,也就是说,如果你 vested 1 万股,离职后 180 天内必须决定是否要行权,也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购买这部分 vested 的期权数(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权数;
或者待满了四年,全部 vested。
)。
不过在国内,目前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资公司的员工在上市前行权的。
实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诺有期权,过了半年再决定具体的股份数,计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说,给我 48,000 股的期权。
签订分期四年发放、一年 cliff、行权价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为当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后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总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离职。
180 天之内,我必须决定是否要花 180 元购买我 vested 的这 18,000 股。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主张未到期股份期权?求解答
由此引发了关于未到期期权损失能否获得补偿的争论。
股份期权又称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既定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激励制度的一部分,对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责任感、团体凝聚力具有极大的作用。
股份期权的特征首先是一种权利,即可以按既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其次,这种权利的内在价值是“期权价”,在股票上涨时可以到期购买套利,但如下跌,价值便为负值,因此股份期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多数人认为:股份期权代表未来的不确定的收益或亏损,劳动合同解除后,期权自然丧失。
同时我国法律对期权无明确规定,有关未到期期权的诉讼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具有可诉性。
本人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本人认为股份期权是权利,在其遭受损害时,应当有救济途径。
以下作简单分析:一,“无救济便无权利”,股份期权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存在对应的救济渠道,尤其在公司经营业绩好,股价稳定上涨的情况下(比如百度),这种权利意味着预期的丰厚利益,客观存在变现可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员工为获得股份期权一般均付出对应代价。
如加倍努力工作、接受较低的薪酬等,据报道,百度公司被裁员工中很多薪金低于原所在单位,可以说是股份期权把他们吸引过去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即将获得的期权收益化为泡影,很多人感受到了从百万富翁到穷光蛋的心理落差!那么在员工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其损失如不予补偿,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员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期权的取得以劳动关系的维系为前提,期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由此引起的争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权利。
最后,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的作法是错误的。
作为裁决者应当依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确定一个基准日,然后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获益情况和员工的损失情况,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给员工予以补偿。
六、员工离职,股份期权争议如何解决?
公司给员工期权一开始是一种激励员工的行为,现在在很多企业中已经开始实行,尤其在互联网企业,这种现象非常的多。
但是现在激励员工正能量的一种方式引发了很多争议,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员工股份期权争议的问题,现在神州英才小编整理离职员工的期权处理的问题,针对公司股权期权分配产生的争议,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众人都知道,一般为公司作出过一些贡献的人才能获得期权,或者是公司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
出发点都是非常好,为了使员工通过其为公司努力所付出和所得到的成正比,而且让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一体化。
如果员工是主动离职,后者因为员工自身的过失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从公司的角度,员工不应享受股份期权的权益。
由于员工的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员工的行为本身已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已和设置股份期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而员工主动辞职,其本身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员工对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同时也不符合期权制度设置的目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无须给员工因股份期权所能获得的权益。
如果员工离职是非因员工的过错而造成的,比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而裁员,或者因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而未予续签。
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是非因员工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在设置股份期权制度后,员工对其回报也就有了心理预期,基于信任,员工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单位也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因此员工也应获得相应的收益。
但是在此期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劳动关系被终止的,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加速员工的行权期给予相应的权益。
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股份期权失效,不给予员工相应的权益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员工股份期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期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实行的激励机制,用来保证用人单位和员工利益统一化非常好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也应该这对这类问题有更完善的法律,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
更多企业法律法务、经典公司法案例请继续关注神州英才职业导航仪。
七、创业公司:创业公司离职,期权怎么办
有的时候,公司会在入职前或者入职的时候就有一个股份数的承诺。
更多的时候,公司不会在入职时直接承诺股份数,但会承诺,在入职一段时间之后(比如半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表现,来决定实际发放的股份数。
确定了发放的股份数之后,公司要和员工签订员工持股合同,或者员工期权合同。
创业公司由于搭建团队的时间点常常会早于公司正式设立的时间点,这就是口头承诺的原因,因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资格后,公司才能和员工签订这些合同。
期权不是股票,期权是合同,是员工到了一定时候,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双方约定的股份数。
因此,公司可以随意制定这个价格,一般来说,A 轮之前给的价格都非常低非常低。
但后面再发放,不管是给新员工,还是给老员工增加期权,价格都要和公司当时的每股价值有一个对应。
对于创业团队成员来说,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极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权和股票的区别。
因为对公司来说,股票给出去比较麻烦,未来发展道路中会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障碍,因此创业公司都会倾向于给期权,而非股票。
而对成员来说,如果行权价几乎为零,那么我建议也要能理解公司的这个考虑。
毕竟如果未来公司遇到了障碍,也是大家的障碍。
计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来就给股份数的,还是过了半年才确定股份数的,对于创始团队成员来说,第一次给期权,计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来说是公司和员工商定后双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从入职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统一的起算日期,具体情况要看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如果是第二次发放期权,计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来决定了。
Cliff:由于员工进入公司后,有可能会发现彼此并不合适,但员工待了很短时间就离开公司却还能拿到期权,这对创业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会设立一个底线,英文称为 cliff。
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么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员工入职一年之内不兑现,如果一年之内离开,没有期权。
满一年后,一次性获得 1/4 的承诺期权数,之后每满一个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学在评论里问了,我补充一下。
所谓“到手”,也就是兑现,英文称 vested,即是算到你头上的期权数。
但这并不是直接打几张小条给你,而是说,根据员工持股合同,你有权去购买的股数。
这个权利会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为公司提供服务,比如离职。
行权期限:公司一般会规定,员工离职之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决定是否行使这个购买的权利,通常会设定为 180 天,也就是说,如果你 vested 1 万股,离职后 180 天内必须决定是否要行权,也就是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购买这部分 vested 的期权数(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权数;
或者待满了四年,全部 vested。
)。
不过在国内,目前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资公司的员工在上市前行权的。
实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诺有期权,过了半年再决定具体的股份数,计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说,给我 48,000 股的期权。
签订分期四年发放、一年 cliff、行权价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为当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后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总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离职。
180 天之内,我必须决定是否要花 180 元购买我 vested 的这 18,000 股。
八、财务会计中管理人员放弃股票期权怎样处理?
搜一下:财务会计中管理人员放弃股票期权怎样处理?
参考文档
下载:公司裁员股票期权怎么办.pdf《股票账户多久不用会失效》《股票多久才能卖完》下载:公司裁员股票期权怎么办.doc更多关于《公司裁员股票期权怎么办》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29009624.html
陈宏月
发表于 2023-06-25 21:56回复 徐玉玉:1、首先公司在对员工进行期权奖励时,会与员工签订期权授予协议。2、其次行使期权,以购买或出售相关股票。3、最后将所得股票在证券市场出售,获得现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