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一个特点!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法律地位是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法人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责任主体。
三、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
(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
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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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2、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3、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6、公司的财务帐目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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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
(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
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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