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缴会怎么办
可以认缴制:拿到执照后10-30年内对公账户里面走过注册资金的金额就可以
二、资企业在2007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比例为10%,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新准则了哈)好像2022教材就改了,2007的老题说实话什么价值了哈,也容易被误导。
请指正,谢谢
三、请教一企业出资不实的解决办法
公司法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比如利润总额1000万,甲占40%,乙占30%,丙占20%,其余10%谁也没出资,总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900万,工商局不知,假设全分,分红时甲分400万,乙分300万,丙分200;
还是甲分444.44万,乙分333.33万,丙分222.22万?请教一下?
四、公司法中出资评估不实的股东怎么处理?
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股东出资不实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
五、股东出资不实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内部责任 :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六、股东出资不实怎样对股东提起诉讼
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股东出资不实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出资不实该怎么办.pdf《金山股票属于什么板块》《spot是什么意思啊美股》《什么是双倍印花税》下载:上市公司出资不实该怎么办.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出资不实该怎么办》的文档...
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ubject/25194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