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操作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
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
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二、股票转增股股民该怎样操作?
操作如下:1、至于公开增发般等于向市场直接圈钱,从市场上抽取资金原来股东参与公开增发会受公开增发使得股权被有效摊薄,算参与也会受定程度摊薄只比参与好些般来说公开增发对于般投资者来说,利空虽利空影响较短暂股价会有剧烈反映 。
2、要看样增发了增发分非公开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前者般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种般特定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使上市公司业绩更好投资者,从而获得股价上升而获益而其般小股东也会因此而获益基本上利好。
三、什么是转股,这要怎么操作,要自己转吗,还是?
债转股 没有债券的不用理会
四、公司转股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采取直接到江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根据情况不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五、股权转让要怎么操作
您好,股权转让的形式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
转让中的实务操作也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
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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