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准则,投资企业只有在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而将原准则中在对被投资企业处于控制状态时作权益法处理的规定改为按“成本法”进行核算。这应该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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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票期权算入成本—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计量属于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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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什么在控制关系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按照最新准则,投资企业只有在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而将原准则中在对被投资企业处于控制状态时作权益法处理的规定改为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这应该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吧!

    为什么在控制关系下,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直接费用为什么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是从商誉的确认来考虑的,我们知道,我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付出对价的公允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是商誉,如果我们将相关直接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在后面计算商誉的时候这一部分金额就会增加商誉的金额,不太符合实际。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为银行存款200万,支付审计费等相关直接费用10万,占被投资单位100%股权,投资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万。
    这样,如果我们把相关直接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那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是200+10=210万,商誉=210-180=30万,如果不计入,商誉=200-180=20万,不能说你支付给其他方一些钱你就产生商誉了,这样不合适,所以我们现在将相关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直接费用为什么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
    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
    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
    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
    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
    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
    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
    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
    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
    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这样有什么好处?

    在现行准则颁布之前用权益法核算,从理论上为什么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保证其企业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现行准则颁布时2007年要求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
    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
    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
    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
    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
    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
    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
    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
    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
    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
    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这样有什么好处?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当A公司拥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权时为什么要用成本法核算?

    从合并报表的角度不存在操纵利润的问题,新准则下无论怎么操纵最终合并抵销后均为真实利润20%以下50%以上的长投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因为超过50%就拥有控制权了,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投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0%-50%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取中,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报表时调整报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
    而50%以上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当A公司拥有B公司50%以上的股权时为什么要用成本法核算?


    六、为什么将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的取得成本?

    你说的这种是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此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权益法核算时,情况复杂点。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话,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在取得时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

    为什么将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的取得成本?


    七、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计量属于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这是规定,控股超过50%,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计量。
    投资低于20%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才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计量属于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八、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为什么要采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如果享有被投资方50%以上的表决权或是能够对被投资方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被称为子公司,后续计量按成本法计量。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
    如果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后续计量按权益法核算,通常称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为什么要采用成本法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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