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代持问题
你这个问题可麻烦了。
1、在公司准备上市的过程中,股份代持是绝不允许的。
看清楚,是绝不!包括信托方式的也不行,必须清理掉。
当然了,这是在证监会能够查出来的情况下,你不说,代持人不说,谁还知道呢。
如果这个公司只是刚刚开始要上市的准备工作,那么建议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转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则,这就成了一个非常麻烦的事情。
如果这两个人认可你们的代持关系,还好说。
如果他们不认可了,到时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们这个合同就成了大问题了。
可能的情况:他们不承认和你签了类似协议,或是不认可这个协议了,那么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法律保护你们之间的协议,法院可能会作废这个协议,然后由这两个人按五年前你买股票时出的钱给你返还,然后这两个人就明正言顺的当他们的股东,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没有关系了。
当然,这只是可能的情况。
不过,确实有出现的可能。
当然,如果出现纠纷,是民事案件,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东如果发生变化,那么,新进的股东是要锁三年的。
所以,如果你决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应该立即执行。
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账户是绝不可能更名的。
是绝不可能。
3、现在进行股权转让很简单,不复杂,只要签个买卖协议就行。
因为现在是他们两个人代持,他们是股东,你不是。
所以,你和他们要分别签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里写明他们的股份转让给你,转让价最好是平价,不要溢价,否则还要交税的。
4、改子女也没问题。
上面提到的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把买方的名字写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
其实,你们之前签的那个协议书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确认,所以,不用太较真那个协议。
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最关键的是我上面提到的这个股权转让协议。
因为你们之前的那个协议是个地下协议,除了你们签约人本身就没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们是股东,你谁也不是。
那么,在股权转让,也就是他们把股权交回你手中的过程中,买入方是不是你,谁也不在乎,你写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亲属,谁谁都行。
只要协议上他们签字,那转让就是成功的。
买方就是新的股东,就是被认可的。
当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须符合当股东的条件,最起码年龄要合适,要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员工持股都有哪些权利
展开全部总的来说,有以下权利:1.显名权:显名权就是作为股东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的工商注册中登记为股东。
很多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股东只是隐名股东,也就是说,他们不能被登记为股东,而是由其他人(通常是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控制的一个持股机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代持其股权。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2.表决权:就是说员工股东有作为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
如果员工是显名股东,员工股东通常会有表决权,但经常也要把他们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予创始股东。
如果员工只是隐名股东,那就不一定有表决权了。
之所以说“不一定”,是因为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代持人与员工股东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代持人必须按照员工股东的意思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二种是代持人决定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员工股东无权干涉。
在第一种情况下,员工股东有间接的表决权。
在第二种代持情况下,员工股东就没有表决权。
通常是第二种情况。
3.经营权:就是说员工是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决定权,说白了,就是员工是否担任管理职务。
举例说明,如果员工担任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就说明员工有经营权。
如果只是一般的员工,就没有经营权。
是否有经营权直接决定公司对员工的考核标准。
对于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公司通常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标准。
例如,对于董事、总经理来讲,就是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
对于销售部经理来讲,就是整个销售部的销售业绩。
对于没有经营权的员工来讲,例如工程师,公司往往是考核其是否达到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
对于其中有明确开发任务的工程师来讲,也可以将产品是否可以销售作为考核标准。
员工持股都可以有哪些权利?4.收益权:这是员工股东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持股就没有意义了。
收益权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个是从公司分红,第二个是转让股权。
通常,创始股东和公司会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5. 知情权:这是员工股东收益权的重要保障,没有这个权利,员工只能是创始股东和公司说什么是什么了。
因此,员工必须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与自己考核标准相关的经营指标。
例如,如果以销售利润来考核技术员工,公司就必须向员工披露销售利润计算的方式及各个要素的数据,如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三、股东承诺给几个点股份,但由他代持,有什么办法可以保障后期我能得到这部分股份的收益?
公司给相关书面协议,否则,无法保证。
四、什么叫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五、股份代持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请教一个关于代持股的问题
1、代持协议很可能违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符合合同法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即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合法利益,代持协议当然无效。
2、代持协议无效,财产返还,恢复原状,也就不会产生代持协议究竟对公司发生效力的问题。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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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骅
发表于 2023-05-12 18:23回复 刘琦:此外,比如真实出资人由于被代持而无法行使资产管理权等等就更不必细说了。这些风险早已有之,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日益活跃,而在“退出”机制逐步由漫漫讨论层面开始走向现实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价就越来越大了。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