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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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开公司吗-大股东参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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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市公司股票,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吗?

不能。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
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
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以上市公司股票,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吗?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还可以开新的公司?

可以的;
现在就是黑名单的股东都可以再另开公司;
没有要求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还可以开新的公司?


三、股东可以另外设立公司吗?

可以啊!这个没有要求,如果已经有上市公司了,就要避免同业竞争啊

股东可以另外设立公司吗?


四、请问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可以合资成立公司吗?

可以的,这就是子公司

请问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可以合资成立公司吗?


五、大股东参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不可以?

没有相关规定 但是这样的架构不太好 确有利益输送之嫌 一般不这样操作

大股东参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不可以?


六、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可以投资本上市公司吗? 如果可以投资持有,说明了哪些?

不能,试想,若能投资本公司,投资收益要从被投资方转给投资方,这就成了个循环了。
在资本运作中,大股东可以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同时工商注册资本金要减少,这样提高大股东的控制权,以抵制被收购。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可以投资本上市公司吗? 如果可以投资持有,说明了哪些?


七、请问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可以合资成立公司吗?

法律没有禁止,加上拟上市公司控股拟设立公司,所经营业务也不同,应无障碍

请问拟上市公司与股东可以合资成立公司吗?


八、股东能不能以公司名在开公司

可以的,这就是子公司

股东能不能以公司名在开公司


九、上市公司的股东能不能持有与这家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

这个是肯定可以的。
但对法人股东来说有一定限制。
比如,你个人持有海螺水泥,是股东,对吧?同时你也可以买入华新水泥,也是股东,这个也没问题吧。
但你看好这个行业的时候,手上持几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个没有任务问题。
你如果是一个机构投资者,比如,基金、喜欢炒股票的企业。
这个也不是什么问题。
但有一种例外。
A公司同时持有B,C两家公司的股份,B,C经营类似或同样的业务,只不过区域不同。
如果B或C想上市,那么A就必须把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出去或并入上市。
这个在证监会的相关文件里有,叫作同业竞争。
如果A公司是专门的财务投资者,应该不在同业竞争之列。
有空看看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希望能帮到你!

上市公司的股东能不能持有与这家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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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汉达
发表于 2023-08-12 18:38

回复 后宫冷:根据《公司法》100条和182条的规定,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自己关心的事项,这就有了说话的权利,可以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另外,如果...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