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限定人数是多少?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如果公司的股东过多,公司难以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运作困难,况且,在股东过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因而,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作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公司法为什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至二百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少于35%,试想,如果对发起人人数没有限制,那么这35%的规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目前为了鼓励创业,减少公司设立的壁垒,把人数上限已经定的很高了!!

三、不懂,法规为什么要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为证券法规定向200多人发行股票构成公开发行行为。
和公开发行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公司未经批准即属于非法公开发行。
当然,当违法情况继续存在时,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扩展资料:深圳证券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是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三是税前利润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上市要求

四、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吸纳新股东而超过人数限制
可以委托持股,或者信托持股,或者以另一个法人的名义集合自然人进行持股。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何限制
2-50人。
即最少为2人,最多是50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六、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同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多少对合伙企业的运行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可以是很庞大的,实际上在国外也确实存在着合伙人成千上万的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过于庞大,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形式,属于人合性的组织,如果合伙人人数过多,彼此之间可能根本就不认识,人合性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公司的股东。
有限合伙企业吸纳大量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实际上就类似于证券的公开发行,如果不加以控制就可能产生非法集资的现象。
有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点,对合伙人的人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项新引进的制度,国内没有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慎重,既要鼓励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又要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200 怎么办
对于非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超过200人的情况,无法工商登记手续。
如果股东超过200人,可以设立多个法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权以规避200人限制。
如公司考虑上市则成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得存在代持情况,或隐形代持情况,即超过200人但通过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
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为:1、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以要式方式载明法定和约定的必要事项。
籍此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重大事项,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
2、认足首期股份,公司首期发行的法定股份,必须由发起人全部认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除其他发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将其认股权转让他人;
3、缴纳股款,通常,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
也有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缴款,但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1/4;
4、组建管理机关,由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机关。
其选举表决方法,各国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一股一票”,有的限制表决权最高额,还有的采用累积投票法;
5、进行设立登记,由选举产生的公司管理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后,公司即为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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