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进前十大流通股东是什么意思?
刚刚成为十大股东而已,没啥好多说的
二、对价约因是什么意思
对价与约因之比较 作为合同法上相对应的两个概念,英美法的对价与法国法的约因具有某些相同的作用,即都是给予合同效力的确定以一个统一的标准,都能约束简单契约,使契约当事人的权利有所保障,并具有事先慎重考虑之表示。
但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经历的发展道路毕竟有所不同,因而,对价与约因这对概念尽管相似,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
总的说来,对价的适用范围较狭窄,但内容较具体,约因的适用范围较宽,且具弹性。
具体而言,对价与约因存在三点主要差异: 1、对价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对等性更为巩固,但过于强调对价之有无及技术化之后果,则多少妨碍一般交易活动的进行。
由于其僵化的规定,英美法不得不于19世纪中叶发展“允诺禁反言”理论予以救济,以化解有违常理的早期判例。
约因则无上述现象,比如类似英美法上过去对价及当事人间一部分债务之清偿作为全部债务之免除,在法国法上均为有效,且比较灵活。
2、从作用方式看,对价从中世纪开始后,到17世纪才成为一条决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对价的报偿性被放大,对价原理从获益-受损公式演变为对价交换理论,从而使合同与等价交换关系紧密联系起来。
进入20世纪中期后,随着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向垄断经济的转变,对价在合同成立和效力中的决定性地位导致一系列不公平的结果,因而类似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在合同效力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价原理遭到贬抑。
约因理论在19世纪之前在合同上占据了积极地位,对合意是否必然产生合法契约起着阻却作用。
在19世纪以后,合意成为决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标准,约因开始表面化,在合同效力上的地位转为消极。
3、从发展趋势看,虽然对价在起源上可能与约因不无关系,但对价原理后来的发展却偏离了约因的轨迹。
作为基本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的产物,对价原理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便在英美合同法上渐渐退居次要地位了,有些法学家甚至要求废除对价原理。
而约因理论在近代以后的法国合同法中却逐渐泛化,合意之有无对契约的效力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
对此,吉尔莫曾感叹:“如果他们(指科宾与卡多佐)的观点被采用—即如果对价被定义为约因的同义语,那么,古典契约理论的衰落完全有可能被推迟一代左右的时间,并且很可能以完全不同的形式出现。
”
三、股权分置中对价的含义
对价这个词,是中国特色的、专门用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
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权益。
可能为股票、权证、承诺或其他权益。
保荐人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通道制之后提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
即,证券公司为某家公司提供保荐服务时,需确定具体保荐人为该公司提供此项服务,保荐人在项目全过程中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在项目结束后持续监督指导公司运作一至两年,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项目中,只有证券公司盖章、同时保荐人签字的文件才具有相应法律效应。
四、什么是对价股份
整句话的意思:流通股每10股增加6股,你如果原来有1000股,现在就有1600股了,这部分股票从非流通股的股份中减掉。
非流通股有这个代价获得流通股的资格。
五、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支付对价是因为他所持的股票的流通,因为他们的所持的国家股呀\法人股以前不流通的时候,它的价值比流通股要低的多,如果它要上市流通,流通股的价值要降低,所以流通股东不会同意,怎么办呢,大股东就支付对价。
六、何谓股票对价方式 ,它的优缺点有哪些
优点:可以避免大量流出现金,购并后能够保持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减少财务风险。
缺点:可能会稀释主并公司原有的股权控制结构与每股收益水平,倘若主并公司原有资本结构比较脆弱,极易导致被购并,若无法掌握控制权,就无法取得购并整合后的综合效应,不适合非上市公司应用。
七、何为流通股东…
就是允许在股市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的那部分股票。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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