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有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就有非国有的民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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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上市公司不能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其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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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以外,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般的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有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就有非国有的民营有限公司

    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以外,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其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展开全部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而且不是第三条中的类型,所以,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其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人数是2人以上吗,名称有什么规定吗?

    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
    二是无限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人数是2人以上吗,名称有什么规定吗?


    四、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为什么没有法人资格呢

    普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承担无限责任  只有带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等才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为什么没有法人资格呢


    五、请问为什么国企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谢谢

    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请问为什么国企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谢谢


    六、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能作为普通合伙人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能作为普通合伙人


    七、为什么现在上市公司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
    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
    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
    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
    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
    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为什么现在上市公司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八、普通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人企业是不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觉得慢,你可以注销合伙人企业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一起进行。
    我觉得以合伙人企业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妥,你想等你公司注册好了,你肯定是经营公司,你还能在去经营合伙人企业,最终你还是要注销,再说了你最终的目的是想把合伙企业变为公司。
    我建议你还是照我说的做。

    普通合伙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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