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稀释比例如何计算?
今天朋友问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50万元,A股东出资20.5万元,持股41%;
B股东出资19.5万元,持股39%;
C股东出资10万元,持股20%。
目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公司的发展,三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追加20万元投资。
A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8.2万元,B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7.8万元,C股东不愿意再追加投资,但接受股权被稀释。
那么增资扩股之后,C股东的股权如何稀释?也就是说股权被稀释后,C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少?02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增资扩股时涉及的四个核心指标,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前估值与融资后估值,它们四者的关系如下: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融资前估值+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从上述两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出让股权比例取决于融资额度与融资前估值这两个指标。
而股权稀释比例又由出让股权比例决定(股权稀释比例+出让股权比例=1)。
在这个案例中,融资额度为20万元已经确定,关键是判定公司融资前估值。
何为融资前估值?融资前估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公司在融资前全部价值的评估和计算。
除了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可量化的资产,比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还包括创始团队的能力、商业模式、产品价值、公司所处的阶段等等。
在确定公司估值时,有很多估值方法可供参考,比如可比交易法、现金流折现法等。
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司估值更多的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结果,主观成分较大。
我们假设本案例中三股东最终判定的公司融资前估值为100万元,那么出让股权比例为16.7%,计算公式如下:20万÷(100万+20万)=16.7%。
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原股东的股权要同比稀释83.3%(1-16.7%)。
C股东持股20%,稀释之后为16.7%,计算公式为:20%x83.3%=16.7%。
03清楚了C股东的股权是如何被稀释的之后,我们再做一下引申。
对于C股东放弃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份额,A股东、B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巨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这就决定了C股东可以将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让与给A股东、B股东,也可以让与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计算公式,具体解释各代表什么?谢谢啦!)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例如:上市公司有1亿股,去年净利润1000万。
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红方案为:10送10,就会增加股数,变为2亿股,每股收益就变为0.05元了,这就叫稀释每股收益。
扩展资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
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参考资料:稀释每股收益_股票百科
三、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
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
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
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四、股权稀释计算
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
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
a股东稀释后股权=【a股东原股权比例*注册资本+a股东本次注资(若没有,则为零)】/新的注册资本
五、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例如: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
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可转债可按一定比例转换为0.39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 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六、基本每股收益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
1,现在先看一下另一个问题:假设你在炒股.2022年1月1日你投资5w本钱,2022年11月30日,你又投了5w本钱进去.到了2022年12月31日,你发现你的市值变成了12万,也就是说1年下来你赚了2w块钱.那么请问,你2022年投资回报率是多少?2/10=20%?这样计算合适吗?如果你10w块钱全部都是2022年1月1日投入的.这样计算年回报率是合适.问题是你现在年初只投入了5w,另外5w是最后一个月才投入的.他只为我赚了一个月的钱.那么这个年回报率怎么算才合理呢?所以一个合理的办法是:本金用时间进行加权,即本金为:5+5*1/12=5.42w.所以年回报率合理的计算方法是2/5.42=36.9%.我想如果你能明白这里计算年回报率时为什么用加权平均数,并且使用时间加权,那么你也能理解每股收益为什么用发行在外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并且用时间加权.因为道理是相通的. 2.增加的净利的公式不正确.正确的应该是:债券的本金*债券利息率*(1-所得税率).因为没有转换的时候,债券部分是要支付利息的,即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现在假设将债券转成普通股了,而普通股是不用付利息的.所以就少了一个财务费用支出.所以就多出了一块净利润.同时普通股股数也将增加.而财务费用=债券本金*债券利息率.减少的财务费用,增加的是税前利润,所以增加的净利润就应为:债券本金*债券利息率*(1-所得税率).
七、稀释每股收益和资本公积各是怎么算的?
你从股本角度看 按出资额分 每一元算一股 2个月前 公司股本是20万股 C的股本是50% 后来C追加了投资 公司实际股本变成了120万 A B 两股东 并没有认购那100万新增股本 因为 都是C出的资 也就是C控制了 110万股本 A B 还是每个人控制 5万股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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