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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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质押-目前在做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中在用的风险管控系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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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什么公司可以做股权质押啊?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中国《公司法》(2022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有什么公司可以做股权质押啊?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中国《公司法》(2022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只是说明大股东缺钱用,用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而已,不能说明别的问题.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四、小额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有哪些券商做

    上交所也下发了《关于调整上海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交所自9月1日起,将上海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上交所由按每笔初始交易100元收取,暂减为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0.01收取,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从标配100元到上限100元,看似调整幅度微小,实则意义重大。
      沪上资深信用交易部人士表示,经手费下调对融资规模大的场内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影响不大,但对于像打新这样的小额质押融资而言不失为一大利好。
      小额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是今年以来出现的券业微创新,而打新是小额质押融资资金的主要用途之一。
    除打新外,投资者还可以用于消费、资金拆借等,券商未对资金用途做明确规定。
    2. 目前,小额股票质押融资所收取的手续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经手费,二是登记费,分别由交易所、中国结算收取。

    小额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有哪些券商做


    五、昨天强平得质押股票是哪些公司

    金洲管道、慧球科技、同洲电子

    昨天强平得质押股票是哪些公司


    六、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进行质押或担保?

    这是质押和担保的条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这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进行质押或担保?


    七、目前在做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中在用的风险管控系统有哪些?

    风险管理系统基本上都对控制风险是起不到作用的,只是一个摆设,让别人看着更专业。
    目前监管公司在用的管控系统有“出入存录入系统”“项目审批程序系统”。
    但是真正能了解风险、解决风险的还是靠现场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者。
    作为风险管理者要具备法律防范、识别意识,还有熟悉质押监管业务在律师界的一些法律条文。

    目前在做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中在用的风险管控系统有哪些?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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