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裙798231】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裙798231】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裙798231】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裙798231】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裙798231】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应该是可以算作这种情况,不过需要 有相关的证据(公司间来往的文件等) 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因此不 是很简单的事。
三、实际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
应该还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可以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讨论,毕竟这个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实际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东,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过关联企业或控制下的企业合计持有股份最大,这样该公司或个人就是实际控股人。
而实际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以发现,某公司或个人即使不是实际控股股东,即他以及其关联企业拥有的股权并不占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够以受托表决权形式获取足够多的表决权,也能对公司起到实质性控制,成为实际控制人。
举个在国内可能出现的例子: 某人A拥有核心技术和管理能力,引进资金方B以及其他股东共同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权,B持有55%股权,其他股权由其余小股东持有。
C公司筹建后,A与B签署协议,约定B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表决权过渡给A,B只享有对C公司的收益权。
这样,对于C公司而言,B是其实际控股人;
而A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在国外,这种实际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分离情况可能会更常见些。
因为有些国家的股权可以区分内含表决权股权和不含表决权股权。
那些持有不含表决权股权的股东可能成为实际控股人,但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决权的股东。
这是家族型企业快速融资发展又不失去对企业控制的一种重要模式。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五、新三板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必需要公告吗
1、按照证券法规定,所有持股5%以上的股东,质押股份、买卖股份等行为,都需要公告。
2、如果没有公告,属于信息披露违法,将面临调查。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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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鸢
发表于 2023-07-20 17:33回复 梁国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详细]
王二小
发表于 2023-06-23 21:35回复 罗汉琛: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例如, 德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