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需要注意哪些因素,增持和减持
第一是风险控制,即在买之前多想想万一下跌后怎么办?第二是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和成长空间如何?第三是买入的时机和点位,对同一个标的,低位介入和追高买入价格相差是很大的。
投资者在投资时候肯定很关注两点,一是收益回报率,再者是风险损失的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我投资一部分钱,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能给我赚回多少钱;
而在赚钱的过程中,出现资金损失的比例和几率是多大;
我觉得除了第一条中说的两点大多数投资者考虑的问题之外,还应该关注两点,一是投资的产品和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二是能否在出现投资获利或者亏损的时候能否及时全部的撤出我的所有资金;
这更倾向于风险方面的考虑;
做投资我们不应该仅仅盯着收益,这样会蒙蔽自己双眼,假如有个虚假的投资公司告诉你收益率多高多块,而你因为过分看重收益而忽略了对投资本身的一个资质和监管考察,即使你投资过程中发现赚了好多钱,当你想把钱取出来的时候,结果发现没法取款,这就尴尬了;
投资确实应该去做,但是一定要谨慎去做;
多考虑风险,然后再关注合理的收益;
二、证券交易有哪些特征
这种情况是必须公告的,根据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三、按证券法规违规增持股票如何处理
锁仓。
光大去年违规操作证监会就要求它锁仓几年不能去动(印象中是3年)
四、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对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这种情况是必须公告的,根据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五、大股东大量增持本公司股票意味着什么?
股东增持毫无疑问对股票的利好的,特别是大股东增持股票。
一方面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一方面是觉得公司的股价被低估,这种方式的增持多数都是来自于大盘一轮下跌之后,很多个股也都跟随大盘下跌,股价跌幅很大,这个时候公司就觉得股价已经很便宜了,已经严重被低估了,于是自己先进去抄底,这也是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最了解的缘故,比如说公司的股价正常区间是在10元左右,那么现在股价只有7元, 较正常估值便宜了30%左右,已经被低估了,那么公司以及管理层也会心动,因为不仅仅散户以及机构在炒股,上市公司也是一样,人家抄底自己家的股票更加有把握。
六、牛股一般有什么特征,需具备哪些条件?
除了突发性消息的牛股,一般的牛股有以下特征:(1)底部放量,这是真理,没有量就不要指望成牛股,因为主力资金吸货就要放量。
(2)均线多头排列,空头排列的股票尽量不碰,右侧交易安全一些。
(3)基本面有转好的趋势,比如产品涨价,订货充分等等,这是很重要的。
不要买那些受调控的股票。
比如今年的房地产股票,受调控,涨也涨不到哪里去。
想到的最重要的就这些了。
七、《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 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
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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