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公司时的设立方式有哪几种?分别的效力如何?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
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二、设立公司时的设立方式有哪几种?分别的效力如何?
展开全部独资企业:承担无限风险,并享有法定无限利润 合伙企业:法人无限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发行有哪些方式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
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四、简述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是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出资及开设银行账户。
3.验资。
4.审批。
5.申请设立登记。
6.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五、股份公司有哪几种形式
展开全部股份公司不是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股份无限公司指由若干个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出资人所发起组成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欧洲。
二战后,股份公司在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从股份公司的演变过程来看,股份无限公司是最初阶段。
一般认为,股份无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
即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过多而破产时,若公司本身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因此,股东所负的责任更为重大。
(2)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若干个股东对同一债务负有共同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
(3)股东担当全部经营管理职能,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在一起,股东即是资本家也是企业家。
(4)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国内有住所。
(5)股东可以用现金以外的财产充作股金。
(6)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不得随意将本人的出资转让给他人或退出公司。
(7)股份无限公司一般不公开帐目。
从上述股份无限公司的特征可以看出,股份无限公司具有风险大,不利于鼓励创办企业,不能广泛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不利于职业企业家的形成以及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低等局限性。
因此,这种公司一般只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已不为人们所广泛采用。
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出资没有严格按规定分为若干等份,只有各自的出资比例股份公司各股东出资严格按规定分为若干等份股份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的高级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比股份公司大
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设立要件的区别?
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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