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是法人,你持公司的股份,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你们老板的奖励,是一种赠与。三、如果赠与的时候,没有附随义务,那么,就不用承担义务。四、如果有附随义务,那么:1、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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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什么规定呢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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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承担义务跟责任吗?

一、公司是法人,你持公司的股份,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你们老板的奖励,是一种赠与。
三、如果赠与的时候,没有附随义务,那么,就不用承担义务。
四、如果有附随义务,那么:1、如果你不要赠与的股份,你就可以不履行附随的义务;
2、如果接受,那就履行需要履行附随义务。
具体内容,就在赠与的时候,你们接受股份时,与公司达成的义务方面的内容。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承担义务跟责任吗?


二、公务员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处分

要看是如何获得的股份是否违法

公务员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处分


三、自己持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现在想做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公司法这块是怎么规定的?

可以质押,但需要进行质押登记,到工商部门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自己持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现在想做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公司法这块是怎么规定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展开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是否发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而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是以等额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其资本不是单位化的,上市问题无从谈起。
非上市公司中就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相关立法中,一般是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和封闭公司(即非上市公司)。
在我国,也有研究结论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运做中和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重新划分公司的类型,不再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而是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相关 立法中对于公司的基础性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组织形式。
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和上市股份公司相对而言的,上市股份公司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有限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可以理解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不能募集。
如果公司想上市,首先必须是股份公司,且已经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需要符合证券法、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五、关于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的疑问

属于非流通股,通常要持有36个月才能流通。

关于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的疑问


六、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限制?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股权可自由对外出让,但是如果对外出让股权引起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例如转让一半股权给外国公司或个人,会导致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股份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是由公司颁发股权凭证,进行登记。
转让股权如果产生差额溢价,仍然应该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限制?


七、投资公司操作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合法嘛?

一、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问题在于1、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当然,上市公司也存在这些问题,这是中国诚信度不高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但是,相比对于上市公司出台的强制披露和股权集中托管等约束性较强的法律法规,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权托管没有法律强制性,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也客观上使得不良投资公司有机会赚取暴利,甚至欺骗投资者。
2、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不足。
这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普遍的问题,因为,非上市公司的发展时间短、经营前景不明朗,会有很大的变数,所以,不会出现象主板那样频繁买卖的情况,也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和有承担较大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二、“非上市公司委托投资公司代为寻找民间资本购买其股权以期达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这条途径是合法的,但是前提是投资公司尽到提醒风险和充分、准确披露公司信息义务,如果两点不满足,就涉嫌欺诈了。
三、 这条途径是否为国外模式的“进口”,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在国外一般这就是“私募”,因为,这种途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以,是不是进口倒无所谓了。
四、而未来的趋势会按此途径延续嘛?我个人认为不是的,因为这种途径效率不高。
在美国的OTCBB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应该是我国非上市股权流动的发展趋势。

投资公司操作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合法嘛?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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