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几个以上发起人?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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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至少应当有几个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参考资料: 百科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至少应当有几个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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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
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
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八、注册公司发起人一般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注册公司发起人要具备下面的条件:(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这是发起人必须负有的义务之一,发起人也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较为复杂,从发起到成立需要完成许多具体的设立事务,如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
参加公司筹建的人员可能很多,可能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
因此,应注意将发起人与参与公司筹建的工作人员区分开。
只有发起人才能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设立行为,如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
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运作的依据。
公司章程应对所有发起人有一定的介绍,并且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

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管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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