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63366137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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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的规定有哪些--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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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融资新规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63366137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融资新规有哪些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四、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8条第l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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