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
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离婚时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是如何进行分配的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这类投资性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而且,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三、如果有100000元,如何分配股票,债券,基金的比例
这个首先看你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如果激进的,不怕风险,追求高收益的。
现在行情不错,那就都买股票,或者基金证券B,或者券商B。
如果风险承受能力一般,就希望有一定收益,可以百分之二十买股票,剩下的买固定收益的债券,或者货币基金。
如果只想固定收益的,就全部资金买债券,或者货币基金。
四、股东转让股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转让股权的,只要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需要处理公司债权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股票债券的分割
1.如果做过公证,这部分财产会全部属于楼主的个人财产;
2.如果没有做过婚前公证,这部分财产将视为无妻共同财产,楼主只能分得其市值的二分之一;
3.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前是你的储蓄所购股票债券,法院将会有两种裁定:A.现值小于期初投入值时,现值股票债券可归楼主所有;
B.原投资额大于期初投入额,则本金与增值后的一半归楼主所有。
六、股东转让股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
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
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方法进行处理。
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
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
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对所持债券的价值有争议的,可按分割当日市场行情价值,一方继续持有债券,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对价;
第三种分割方法是可根据债券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
七、股票作为遗产如何分割
你好,针对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1、将股票作价出卖,卖的的价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2、按照股票的份数进行分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假如你有两万元资金准备投资,在股票.基金.债券中如何分配比例说理由
股票0,因为你不会。
基金0,不要助纣为虐。
债券100,省事。
参考文档
下载:股票债权如何分割.pdf《唯赛勃的股票多久可以买》《挂单多久可以挂股票》《股票跌了多久会回来》《股票跌了多久会回来》下载:股票债权如何分割.doc更多关于《股票债权如何分割》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tore/44793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