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和控股公司有业务往来
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
好处: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考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
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
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二、A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A公司能不能以公司做这家公司的法人?
这个是肯定可以的。
但对法人股东来说有一定限制。
比如,你个人持有海螺水泥,是股东,对吧?同时你也可以买入华新水泥,也是股东,这个也没问题吧。
但你看好这个行业的时候,手上持几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个没有任务问题。
你如果是一个机构投资者,比如,基金、喜欢炒股票的企业。
这个也不是什么问题。
但有一种例外。
A公司同时持有B,C两家公司的股份,B,C经营类似或同样的业务,只不过区域不同。
如果B或C想上市,那么A就必须把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出去或并入上市。
这个在证监会的相关文件里有,叫作同业竞争。
如果A公司是专门的财务投资者,应该不在同业竞争之列。
有空看看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希望能帮到你!
三、如何解决集团新设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
很难啊,为何不并入上市公司?地域限制要考虑是否有地理约束,比如供热、供水,地产应该不行。
商业和住宅也不行啊,商住两用楼。
。
。
哈哈
四、上市公司会遇到什么财务问题呢
在中国已经改制成功、正在改制中以及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准备上市的外资企业目前已不下100家,而其中台资企业占了大多数,约50家。
这主要是因为台资企业的股东与管理层通常是同一批人,做决定比较快。
其次,他们在生产实业方面获得了成功,行业涉及高科技、食品行业、自行车(捷安特)、厨具(樱花)、日用化工(联合利华)等。
这类内需型企业比较倾向在中国上市,他们营运资金的需求是以人民币为主,而且股票上市后相当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免费给企业做广告。
关于跨国公司在内地上市,最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
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
第三,具有相当规模;
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
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
这为跨国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
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法规问题。
外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条件之一,在外经贸部的一个文件中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这高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现在人们往往把改制和上市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码事,要求3年连续盈利应是上市的条件,而不是改制条件。
人们印象中往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3个级别的公司,一级比一级盈利性强,规模大。
其实公司的形式与获利能力不应直接挂钩,不能把单位的形式看作企业盈利好坏的一个标准。
改制只要强调一定规模就可以了,不一定要3年连续盈利才可作为改制的前提条件,不然加上改制后的1年辅导期,要4年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这不符合国际惯例。
并且一个四年能够连续盈利的公司可能对资金的需求也就降低了。
跨国公司希望能给管理层包括中方管理层一些期权,使他们成为发起人,与公司一同成长,这样也容易符合发起人过半数要在国内有住所的规定。
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将自然人列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合资方,所以他们只能引进其它法人。
跨国公司担心引进的法人与公司直接经营不是很相关,反而变成一种障碍,对公司经营的效率、方向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一些外资企业在等,等政策上很明确的允许外资企业上市了再做改制。
另外按规定,单一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数不能超过75%,最后能否上市,门槛会多高,条件有多大的弹性,他们还在看。
由于跨国公司当初都是通过境外或境内的控股公司在华不同地区设立三资企业,如今上市会涉及到重组架构的问题。
首先在操作上,会遇到地方保护主义。
整合生产型企业,各地的公司可能会把企业所得税税收申报全部集中于某一地。
其次,公司法规定任何一个企业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比如一个上海的公司很难把各地生产型企业以分公司或转投资形式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一部分。
第三,控股公司能不能上市。
外资投资性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一个壳,不具有研发、销售、生产、经营实体。
不过未来以控股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还会遇到关联交易问题,与跨国集团国外公司或国内同类的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等问题。
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以租赁方式经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确定租赁期限和付费方式。
如果原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规范,则做到这步一般可能需要3个月的时间,并且这只是改制中很多必需解决问题中的一项。
因此,外资企业如果有计划在内地上市,应尽早进行规划,因为有很多的问题是需要一定时间才能解决的。
五、公司想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一般经历一下步骤:1、 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
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
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6、审批。
7、上市。
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六、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
不能另立山头。
七、求助:同业竞争问题
你这个案例,主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有: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同业竞争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你这个描述可断定,他所为在内容上已经构成同业竞争。
主要看他主体上是否构成。
也就是看他是否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董事、经理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在拟上市公司审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经营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同业竞争考察的范围。
也就是再看他持股是否超过5%,是否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
基本上就这些了,只要他属于上述主体的一员,其行为便构成了同业竞争,当然就是违法了。
八、求助:同业竞争问题
充分认证不是关联关系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同业竞争.pdf《股票一卖掉就上涨说明什么》《换手率达到百分之38代表什么意思》《团队炒股的公司叫什么名称》《在香港投资股票需要缴纳什么费用》《为什么周六可以买股票》下载:上市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同业竞争.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同业竞争》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tore/42382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