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股东身份求解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
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
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
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何确认股东的身份?
核心提示: 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1、以投资行为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
2、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
3、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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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某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审理了一起杨某诉骆某等确认股东资格案件。
基本案情如下:原告杨某于1998年和骆某等三被告成立了大树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在缴纳公司注册资本时各方产生了纠纷。
原告诉称三被告没有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他们的出资实际都是原告垫付的,而并非三被告的真实出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和三被告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对各出资人都有约束力。
四人以该章程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了有限公司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对50万元的出资进行了验资,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所称的垫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案例提示我们,对于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防范:1、姓名或名称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这表明,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者名称所代表的人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
如果要否认公司章程记载的正确性,公司或者利害关系人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和理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登记。
工商注册登记其内容因其公示而具有公信力。
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其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
这虽是一个形式要件,但相比公司章程而言,工商部门的登记更具有公信力。
3、股东是否出资,是否有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出资证明只是一个物权凭证,并不具有创设性的作用,但所有的股东都必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这是股东资格确认风险防范的一项必要措施。
四、新三板企业强制退市后投资者股权怎么办
股权还在,你还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分红你有份,公司开会你可以参加。
股权还是可以卖的,只不过以前是在市场上可以直接交易,现在流通性就变差了。
对公司经营来说比较大的影响就是融资渠道变少,像定增什么的就不能做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
五、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确权工作整体方案(一)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可以通过快递、邮寄、传真、去分行现场等方式向股东所属行政区域的贵州银行总行及分行的股权确权人员处提交资料以进行书面确权。
(二)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自然人股东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并进行现场确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为确权工作通知期间,在此期间,请公司相关确权负责人按照负责区域通知所有在册股东。
所有股东在本次股权确权完成后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不能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操作流程(一)股权确权的时间、地点1.非自然人股东向公司的股权确权工作人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确权资料,提交截至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2.自然人股东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股权确权,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下(股权确权人员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股权确权人员联系表》):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
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
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所以你要问具体的关于这块需要的资料,可以问券商。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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