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投资股票所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赔钱也缴税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
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二、股票交易收入如何计算?如何征税?
A股交易的费用如下(买与卖双向都要付出): 1、印花税:一律为千分之1(国家税收,不容浮动)。
2、过户费:深圳不收,上海收(每1千股收1元,起点1元)。
3、交易佣金:规定最高千分之3,不得超过,可以下浮 ,起点5元。
各家券商及各种交易形式(网上交易、电话委托、营业部刷卡)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咨询各家券商。
假定你以2元钱一股买入1000股股票,那么你的买入成本如下: 股票金额:2元×1000股=2000元 印花税:2元×1000股×1‰=2元 过户费:0.001元×1000股=1元(假设你买的是沪市的股票,若是深市的则不要) 交易佣金:2元×1000股×3‰=6元(按最高标准3‰计,一般会低于这个标准,起点5元) 买入总成本:2000元+2元+1元+6元=2009元(你需付出这么多的钱) 你至少要在多少钱卖出,去掉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后才不会陪钱?可按这个公式概算:(成本+过户费)÷(1-印花税率-交易佣金率)÷股票数量=(2009元+1元)÷(1-0.001-0.003)÷1000股=2010元÷0.996÷1000股=2.01807元=2.02元(四舍五入)。
那么卖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如下: 股票金额:2.02元×1000股=2021元 印花税:2.02元×1000股×1‰=2.02元 过户费:0.001元×1000股=1元 交易佣金:2.02元×1000股×3‰=6.06元 卖出实收入:2021元-2.02元-1元-6.06元=2010.92元 本次股票交易盈亏情况:卖出实收入2010.92元-买入总成本2009元=1.92元 (四舍五入所致的)
三、企业股票收益该如何作账,是否要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投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可以先弥补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应当纳税,仍然亏损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炒股所得怎么缴税
据税务界人士透露,税务总局此次专门明确6项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因为纳税人对此疑惑较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申报就属于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对于股市投资者来说,去年亏今年赚、今年亏明年赚是常事。
由由于交易火暴,股民买卖极为频繁,一年的对帐单不下数十页。
《通知》此次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为: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仅适用于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五、股票 收益 缴税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相关规定,投资股票损益(含损失)并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直接将投资收益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亏损不得在应税收入中扣除。
如上例,进行股票投资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贷:银行存款卖出获得收益时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或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将有关余额结转“投资收益”。
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核定征收的,直接将100万元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合计数乘以核定征收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乘以使用税率25%即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
六、股票获利如何缴税?
赔钱也缴税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
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七、股票收入究竟怎么报个税
按照规定,就是如果在股票中有所收益,那么就要去自行报税,收入 股票收益计算税金;
但是,股票如果是损失的,那么只按照个人收入来计算,这部分损失不能计入税金计算公式。
八、股票怎么扣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根据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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