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炒股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交易应该怎么收税?
股市交易除了佣金,就是要缴印花税,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也不管你是赚是亏,一律照收无误,多数人恐怕是不愿交这佣金也不愿交这印花税,但参与交易就得为国家做点贡献,只是不管亏损与否也缴同样的税,有点不合理,赚了钱的人缴税还说的过去,亏损的缴税是雪上加霜,再者买进缴税也不合理,没有卖出也没有产生利润就是缴税有点象资源占有税了,可惜这是只是股票呀,所以强烈建议单边收税,即卖出时并且是在盈利时缴现在高税率的印花税.
三、买卖股票怎样扣税的?
所有证券收费基本一样,只是在佣金上略有不同。
印花税:成交额的0.3%。
佣 金:最高成交额的0.3%,最低5元,一般营业部收0.25-0.28%,网上交易收0.10-0.15%。
过沪费:每千股1元,最低1元。
深证不收。
委托费:每单3元。
深证不收。
这是买入单向收费,卖出时也同样收取。
买入卖出一个来回费佣在买入价上加入1.2%左右,也就是成本价。
四、股票的个人税怎么算
赢利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亏损呢? 所以只交 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
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五、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如何缴税
展开全部【问题】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等涉及缴纳哪些税款? 【解答】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买卖股票、有价证券应征收营业税;
个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暂免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特殊地区除外)、内资企业缴纳。
3、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2]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证券符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
其他损失应经税局审批后才能扣除。
企业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六、股票交易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买卖股票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卖出股票要交印花税,是卖出金额的万分之10 。
七、个人转让(买卖)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 ;
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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