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如何阻止企业上市
消费者就质量问题投诉品牌商比较多得话,应该可以给他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影响企业上市就不清楚了。
二、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22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资本市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实际运作。
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产生重要作用,从而达到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能有效推进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以及网络投票,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高度透明的公司运作自然会比暗箱操作更加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将增强他们长期持股的信心,有利于扩大他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
《意见》加大实施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机制,能强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避上市公司通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产生内幕交易。
对于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场的支持力度,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
三、我国股上市公司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缺陷 (1)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为此,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战略出发,为公司的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鼓励公司高管执行长期化战略,致力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但部分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眼光,股权激励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大都定得很短,使得激励作用受限。
部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已用尽国家规定的额度(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公司可实施股票激励的额度已被现有的管理层全部用完,以后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再搞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部分上市公司甚至把股权激励当作一种对高管人员的奖励,公司绩效考核达标条件设置得过低,使行权轻易实现。
多数公司的股权激励缺乏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一些公司的高管通过股权激励,变成了千万、亿万富翁,成天密切观注股价,缺少动力去想公司该如何发展。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与愿违,没有起到激励高管人员的作用。
(2)股权激励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控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实际控制权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大会的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决策往往受管理层控制,实施股权激励往往是“自己激励自己”。
为实现管理层的利益,公司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在设计的激励方案去除利好预期,从而轻易行权。
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甚至出现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公司财务核算、经营管理者业绩的评价缺乏监控,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公司高管“自己激励自己,自己考核自己”,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公司高管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损害企业长远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如减少长期的研发费用、提高当期利润,高价套现持有的股票。
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
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3)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绩效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标准使用最频繁的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
过于简单的财务指标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易于实现,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
2.公司外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改善
四、公司变象裁员劳动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公司属于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
在原先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了你的工作岗位、工资,现在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和你协商,你不同意的不得单方面调岗降薪,否则就是违约违法。
赔偿金不是按照基本工资发的,而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后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企业并购:详解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如何防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高发领域,特别是上市公司产业并购涉及的相关方较多时,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难度较大,导致出现内幕交易的风险很高。
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一旦涉及内幕交易,不仅会导致并购交易失败,相关当事人也将面临监管部门和法律的严惩,因此在筹划和实施产业并购的过程中,上市公司一定要使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内幕交易基础知识,深刻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上市公司跨了崩盘了股民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股市崩盘上市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只有上市公司作假、违规可以起诉,上市公司退市、清盘可以起诉。
七、如何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报表的虚假,外行人是看不出的。
另外年报、季报、半年报都有事务所把关。
他们不能说是串通,但是也有默契的。
即使国家审计局、证监会来审,也不一定弄得出真东西来。
另外上市公司在做帐时,依据的是最新的企业准则,也不敢有太大的动作。
掩饰的多半是以前年度的遗留问题。
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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