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_________组成。
A B
二、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疑问?
第一个问题:不是。
第二个问题:这种股票就像卖基金、债券一样卖到投资者手中去的。
这种股票并不在证券市场流通,与证券市场的股票是不一样的。
三、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条件有哪些?
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在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四、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疑问?
不是前者募集的是股东,或者说是投资人,后者主要是募集资金。
前者需要逐个说服,后者通过机构发行股票。
前者股票是不被大多数人或者机构认可的。
后则是认可的
五、发起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方式成立的持有的是原始股。
募集的就是普通股。
六、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程序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程序具体如下:(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
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以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
招股说明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如下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5)公开募股。
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
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走流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发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等,申请设立登记。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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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
发表于 2023-06-25 04:40回复 罗绮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 [详细]
邢夫人
发表于 2023-05-07 07:24回复 蒋宏:(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