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冻结时间没有规定,那就是看被冻结公司的存在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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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怎样执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己破产股东的股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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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冻结有无时效(不是上市公司哦)

公司股权冻结时间没有规定,那就是看被冻结公司的存在时间了

股权冻结有无时效(不是上市公司哦)


二、股份公司股权如何查封?今天和法院的人去某地市级工商局查封一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却被告知无法查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制作完毕查封裁定并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局,并标明身份,该工商局有协助执行查封措施的法定义务。
查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法定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比较成熟的,不应存在障碍。

股份公司股权如何查封?今天和法院的人去某地市级工商局查封一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却被告知无法查封


三、法院查封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期限是多长?

我的理解限售是针对该特定股东的,与股东的身份、任职等有密切关系,如果司法拍卖后取得该股份的股东不具有原股东的身份、任职,为什么还要继续锁定了?股份锁定是针对人,并不是针对该股份的。
司法拍卖肯定是可以的,这种遵守限售期都是针对民事转让的,但至于拍卖后是否要限售,我觉得有待商榷哦

法院查封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期限是多长?


四、法院冻结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211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526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4102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1653手续,续行期限不得专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属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法院冻结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五、对于非上市公司,如果出质股权,除了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是否有效冻结公司股权呢?

1 股权冻结及转让的相关规定股权冻结的期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1]28号)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对于非上市公司,如果出质股权,除了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是否有效冻结公司股权呢?


六、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了,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1 股权冻结及转让的相关规定股权冻结的期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1]28号)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公司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了,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七、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己破产股东的股权怎么办

展开全部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时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如果你要问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将其所持有的基金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有没有什么问题,这得看一个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的股东,其股权转让是否得依特殊法律法规的规范进行。
事实上,基金公司的股东想要转让其股权的话,得依据基金公司的类型来确定其是否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
实践中,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设立的都有。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其设立、组织和运营依据《公司法》的规范进行,其股份转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其设立、组织好运营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进行,其股份转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不同类型的基金公司,其股东的股份转让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需要履行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程序也不同。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其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享有股东以外的人时,得征得其他股东的事先同意,作为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己也得对此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份转让进行决议,转让完成后去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在公司内部事先就股份转让作出内部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提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或者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那么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可以在通知其他合伙人后退伙,退伙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我认为,选择创业,还是要找像腾讯众创空间那种可信度高的平台。

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己破产股东的股权怎么办


八、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的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相关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出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义务人对该公司享有的股权的一种执法行为。
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义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的,不宜冻结其股权,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股权冻结中特别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对于一般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将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
但对于一些特殊公司,如三资企业、保险公司等,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设立、变更、股权的转让等行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人民法院就必须同时向这些对公司享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避免因工作中的疏漏给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障碍,使执行中的拍卖程序变得被动。
另外,法院在冻结股权中应该和相关公司作好笔录,以明确被冻结的股权上是否存在它项权利,以防止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恶意串通,给股权的强制执行设置障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股权的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最后成交价应高于法院对该股权设定的保留价。
股权的拍卖中应注意的是:(1)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中提到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前的,该法第35条、第36条主要是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06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有更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笔者认为,因为股权的价格在拍卖程序启动前及拍卖过程中均会发生变化,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仅在拍卖前享有,另外在每次拍卖中,法院均应该通知股东参加,拍卖进行中,有最高出价时,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接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该股东所有。
(2)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对其他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公司,同样应征得审批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开始拍卖程序。

人民法院在冻结、拍卖股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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