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一个融资平台,通过盈余管理形式与相关机构联手,避开监管机构的监管人为操纵公司的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国美老板为其兄弟的上市公司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就是典型的案例. 其二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利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内部人控制的信息不对称机制,出现道德逆向选择,通过粉饰经营业绩,损害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通常都集中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中,尤其是具有垄断经营地位的大企业,大股东名义上是国务院为代表,实际上在公司的法人治理中出资人的代表本身却不是出资人,因此,为谋求个人的高额薪酬待遇,客观上会带头损害全民所有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是怎么回事特别处理是什么意思
现金利润变动异常在投资分析中,专业投资者经常会引用利润含金量这个指标来观察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虚假盈利陈述或操纵报表,例如企业净利润很高,但经营现金流却异常地低甚至负值,则该公司很有可能采用了激进的会计手法或技巧,甚或存在**嫌疑,尤其是一些企业长期利润持续大幅上升,而经营现金流却持续下滑,这些都是现金利润变动异常现象,须加以警惕;
如果企业长期经营活动现金流远高于企业盈利,则这类企业又有可能采取了隐瞒利润的处理手法,当然,这些结论都必须要经过认真调研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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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银行从业人员亲属、中介人员亲属
四、IPO中的会计问题有哪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里专门有一节规定了上市的财务与会计条件,见如下条款: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注意:其中对业绩要求最核心的是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但实际上三十三条只是规定了个上市的最低标准,实践中对中小板上市的业绩要求一般都是在上市前一年净利润达到5000元左右。
五、某拟上市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是A股上市公司,其有4000名股东,是否构成障碍?
案例:康恩贝(600572)分拆子公司佐力药业(300181)在创业板上市2008年11月,为支持子公司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上市,康恩贝决定向佐力药业经营治理团队成员转让37%股份,合计4440万股。
分拆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康恩贝为佐力药业第二大股东,直接持有佐力药业26%的股份,计156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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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分请教:关于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姓名的问题
1、没有公安部门当时出具的姓名变更文件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主要还是需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现时出具的证明文件,目的:一是对当时变更的事后确认,二是对两个姓名为同一人的确认。
2、两个姓名的无犯罪记录主要是用作申报之用,顺便为之。
3、把这两个姓名当成两个同不的人处理等同于造假,即两个姓名本来只针对一个人,当成两个不同的人处理无异于多造出一个假的人出来,这样做的风险太大,一旦被查出来就可能构成有实质性障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及讨论。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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