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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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是不是破产的前兆__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是否要担当责任?否则,股东的权益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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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为别人担保 公司已破产,借款人无法还款, 法人是否还有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别人担保 公司已破产,借款人无法还款, 法人是否还有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破产 主债务未到期 连带保证人需要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吗?

    未到期的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你在承担担保义务后,可以以求偿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务人破产 主债务未到期 连带保证人需要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吗?


    三、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
    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
    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
    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
    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
    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
    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四、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是否要担当责任?否则,股东的权益谁来保护?

    基本上只要不是职务犯罪或者严重的不作为,上市公司即便经营不善也没用一个公司管理层需要承担责任,毕竟并不是每家公司每个行业永赚不亏。
    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企业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监管标准,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并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弹劾不称职的高管让他下台联合众多股东聚集大部分股份选出自己满意的企业管理人,股东的权益靠制度靠监管靠自身行使权利来保障。

    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是否要担当责任?否则,股东的权益谁来保护?


    五、老总用我的名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老总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没有能力还贷,我会负责

    公司借款由公司的资产承担偿还责任,公司法人并不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你作为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老总用我的名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老总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没有能力还贷,我会负责


    六、破产法51条的疑问?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破产法51条立法意旨及合法性;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
    第三、保证人权利的其它保护。
      第一、首先,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与《担保法》三十二条,担保法解释44条,是一脉相承的,立法意旨相同:但主债权人怠于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赋予保证人以预先追偿的权利,避免因债权人不参加破产分配而给保证人带来额外的损失。
    因为债权可以再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根据破产法及担保法享有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的选择权,但是保证人确没有选择是否履行的权利。
    如果不赋予保证人预先的追偿权,债权人坚持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而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保证人的追偿权就会受到负面影响,直至清算结束后完全无法追偿。
      其次、赋予保证人追偿权但是加以主债权人没有申报这一条件是破产程序的内在要求。
    因为如果允许两者同时申报无异于重复清偿,与破产法公平清偿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  2是主债务人,他与3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债权债务关系,独立于1与3的保证关系,这是合同相对性的内在要求;
    当然,1与3的保证关系也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且是单务合同,在这层关系中1不求回报,只承担2不能对3履行债务时履行债务的责任。
    所以,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3要求1承担保证责任,1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这是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在本案中的必然的结果。
      第三、保证人权利的其它保护  1如果是理性的经济人,1会通过其他关系来谋取回报及交易安全。
    一般而言1会通过与2缔结其它协议谋取回报,或者是报酬、或者是其他利益,比如比较常见的互保,并且可以为担保行为设定反担保以增加“交易”的安全性,根据这层法律关系1是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
    如果1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也不可能强加给当事人以保护。

    破产法51条的疑问?


    七、上市公司不公示担保有效吗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看担保金额的大小,金额高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是否公示,不影响担保是否有效,但是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需要公开披露的,否则是违规。

    上市公司不公示担保有效吗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是不是破产的前兆.pdf《证券转股票多久到账》《股票能提前多久下单》《股票交易后多久能上市》《股票赎回到银行卡多久》下载: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是不是破产的前兆.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是不是破产的前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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