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碰瓷保险公司怎么赔
碰瓷属于敲诈行为,并不存在真正的事故,保险公司调查清楚后,是不赔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化解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卖股套现
投资者质疑,如果上市公司高管都只顾着卖股票,宁可辞职也要套现,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谁来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如何延续?有没有什么办法加以防范呢?我以为,允许高管不辞职卖出股票是个好办法。
很多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例如把现在6个月的禁售期延长到1年及1年以上,例如增加更多的限制条款等等,但说来说去,这些都是堵的办法,不是疏。
说白了,上市公司高管看着自己有价值千万的股票,谁都想变了现买个别墅,换个宝马,这样也能让家人过上好日子,要不光拿着股票不给家里人花,那不是成了葛朗台?还有,股市狂涨,价格超出理性,高管想要卖出股票做个差价,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要求,如果说在6100点的股市还能保持冷静的投资者,即使不需要内幕消息,也一样有卖出股票做空的需要,那么高管想卖股票,未必是有内幕消息。
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不少,比如把是否担任高管和能否卖出股票区别开来,例如董事长可以先行发布公告。
例如说目前股价太高,自己准备卖出股票平抑股价,并公布卖出数量和卖出价格,这样投资者也能有所参考。
而且结合事前事后的公司公告,也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尽快增加卖空机制,允许公司高管做空股市,以对冲其因持股带来的股市波动的风险,例如推出股指期货,例如可以融券卖空,这些都能起到让高管避险的作用。
换位思考,如果你持有市值上千万的股票,并预期未来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你不着急吗?换谁,都有卖股的冲动。
此外,如果公司高管想买别墅,自然也需要卖出股票,这也好办,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公司高管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卖出足够多的股票用于支付消费金额,并由相关机构把资金直接打入目标商户的账户,例如地产商、汽车销售商。
总而言之,必须要满足上市公司高管用钱的欲望,必须要允许公司高管盘活这么一大块资产,股价的波动不仅仅和公司内部信息有关,跟整个市场的走势也联系密切。
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说公司高管的所有股票交易都是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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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在本题中,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
(P112)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甲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其次,甲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P112)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王某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案】首先,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其次,王某的收入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P113)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答案】A股东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14)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答案】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14)
四、能否将东莞技嘉饭堂工作人员中有传染病一事转告该公司高层 盼早日解决
最好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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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局??开什么玩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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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会听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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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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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公司开业时 首先就是请的劳动局的 ;
什么的一起吃饭 ;
保以后平安  ;
你告不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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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被他们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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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算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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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只有把这些情况告诉媒体 ;
让他们来解决
五、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投资者质疑,如果上市公司高管都只顾着卖股票,宁可辞职也要套现,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谁来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如何延续?有没有什么办法加以防范呢?我以为,允许高管不辞职卖出股票是个好办法。
很多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例如把现在6个月的禁售期延长到1年及1年以上,例如增加更多的限制条款等等,但说来说去,这些都是堵的办法,不是疏。
说白了,上市公司高管看着自己有价值千万的股票,谁都想变了现买个别墅,换个宝马,这样也能让家人过上好日子,要不光拿着股票不给家里人花,那不是成了葛朗台?还有,股市狂涨,价格超出理性,高管想要卖出股票做个差价,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要求,如果说在6100点的股市还能保持冷静的投资者,即使不需要内幕消息,也一样有卖出股票做空的需要,那么高管想卖股票,未必是有内幕消息。
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不少,比如把是否担任高管和能否卖出股票区别开来,例如董事长可以先行发布公告。
例如说目前股价太高,自己准备卖出股票平抑股价,并公布卖出数量和卖出价格,这样投资者也能有所参考。
而且结合事前事后的公司公告,也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尽快增加卖空机制,允许公司高管做空股市,以对冲其因持股带来的股市波动的风险,例如推出股指期货,例如可以融券卖空,这些都能起到让高管避险的作用。
换位思考,如果你持有市值上千万的股票,并预期未来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你不着急吗?换谁,都有卖股的冲动。
此外,如果公司高管想买别墅,自然也需要卖出股票,这也好办,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公司高管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卖出足够多的股票用于支付消费金额,并由相关机构把资金直接打入目标商户的账户,例如地产商、汽车销售商。
总而言之,必须要满足上市公司高管用钱的欲望,必须要允许公司高管盘活这么一大块资产,股价的波动不仅仅和公司内部信息有关,跟整个市场的走势也联系密切。
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说公司高管的所有股票交易都是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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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高管一年能拿多少钱?
企业类型吗 那如果国企呢吗 比如 酒店之类的..
七、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过现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是怎样的?还是一股独大吗?从哪里可以搜到现今的资料?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与国际标准接轨,与美国一样,不是一股独大,这个可以从每个上市公司的财报中获取,可以登录巨潮网查询。
八、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较为注重“人和”,石某可以考虑先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未果,石某还可以运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以上述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应当收归公司所有。
从以上事实来看,名山公司另外两位股东,同时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与名山公司同类业务,侵犯了名山公司及股东石某的合法权益。
石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白某和王某设立深水公司所得的非法收入并要求二人赔偿名山公司损失。
2、名山公司已经名存实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及设立出资比例,石某享有名山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三十,有完全的权利请求法院解散名山公司,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
石某可以先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并可以依据查阅结果与名山公司另两位股东协商决定解散公司,进行财产核算及分配。
参考文档
下载:碰瓷上市公司高管怎么处理.pdf《股票要多久才能学会》《股票流通股多久可以卖》《一只股票从增发通告到成功要多久》下载:碰瓷上市公司高管怎么处理.doc更多关于《碰瓷上市公司高管怎么处理》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tore/27078654.html